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520號
PTDV,108,司促,9520,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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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5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郭惠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請求聲明二(即臺灣土地銀行現金卡)部分,請求
  金額(本金)新臺幣(下同)50,605元逾原契約書所載借款
  額度5 萬元,則聲請人請求之依據為何,請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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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