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312號
PTDV,108,司促,9312,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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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3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中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鄭中翰於民國89年2 月7 日申辦電信門號00
  00-000-000時尚未成年,故請提出該門號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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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