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359號
PTDV,108,司促,8359,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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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郭文慶即益晟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與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柏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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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