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359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郭文慶即益晟土木包工業上列聲請人與吳柏學即柏勝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吳柏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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