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297號
PTDV,108,司促,7297,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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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曹福隆 
上列聲請人與管業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是
  否將支票1 紙(票號MN0000000 )票款新臺幣(下同)30萬
  元部分之利息起算日更改為「自民國107 年7 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二、經查,支票(票號:MN0000000 )之發票人為統懋實業有限
  公司,故請釋明債務人管業平應給付票款30萬元之依據,並
  應提出係爭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及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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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