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伯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
二、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
。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或電話催繳
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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