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912號
PTDV,108,司促,10912,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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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謝伯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狀所載之計算式中「實際經過月數」之具體年月份
  。
二、陳報債務人實際繳納金額為若干,並提出明細資料及計算式
  。
三、請提出本件聲請催告債務人繳款之收件回執影本或電話催繳
  紀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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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