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22號
PTDV,108,司促,10822,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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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賴柏霖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純卿之繼承人、賴阿泉之繼承人、劉祥之
繼承人、張軟之繼承人、張國華之繼承人翁金池之繼承人及林
朝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墳墓無權占用債權人土地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提出遷移墳墓費用新臺幣3 萬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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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