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共和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向楊
上列聲請人與周成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共和新城管理委員會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
文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
當選、任期證明文件併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周成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係爭建築物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大樓住戶規約等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