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常文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記載放款本金為新臺幣(下
同)120 萬元,惟信用借款契約書所載之借款金額為377,00
0 元,則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1,098,753 元之依據為何?請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含債權讓與證明書、債讓通知書、回執
等),如有誤繕請併為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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