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660號
PTDV,108,司促,10660,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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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常文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放款當期交易明細表,記載放款本金為新臺幣(下
  同)120 萬元,惟信用借款契約書所載之借款金額為377,00
  0 元,則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1,098,753 元之依據為何?請
  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含債權讓與證明書、債讓通知書、回執
  等),如有誤繕請併為具狀更正。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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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