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427號
PTDV,108,司促,10427,201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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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潮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德仁 

上列聲請人與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天毅水電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將債務人名稱
  更正為潘饒仁即天毅水電工程行,並應提出潘饒仁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報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請釋明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22,779 元之依據,並應提出各
  筆欠款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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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潮南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