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18號
PTDV,108,司促,10318,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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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禹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有明
  文規定。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其上並無
  記載借用期限,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用期
  限之借款借據或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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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