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禹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
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 條有明
文規定。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其上並無
記載借用期限,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用期
限之借款借據或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