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耀堂
林淑涓
李佳芸
李佳芳
上四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黃雅琳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8樓之6
上列聲請人與汪宗佑、汪亭佑、周麗敏、汪招明間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係爭支票24紙之退票理由單(票號:APB0000000、AP
B0000000、APB0000000、***640471、ES0000000、ES000000
0、ES0000000、ES0000000、BKB0000000、BKB0000000、AF0
000000、AF0000000、AF0000000、ES0000000、ES0000000、
ES0000000、ES0000000、ES0000000、AF0000000、****2756
2、ES0000000、ES0000000、ES0000000、ES0000000。)。
三、請將債務人名稱更正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
照顧中心、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周
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四、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合夥契約書三紙,核該三紙
契約書均載明合夥人僅李耀堂一人,故請釋明聲請人林淑涓
、李佳芸、李佳芳得向債務人分別請求欠款新臺幣97萬元、
47萬元、97萬元 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五、又上開合夥契約書三紙之立契約書人均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
立大佳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債務人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
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僅開立支票3 紙(票載金額共計108 萬元
);債務人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顧中心僅開
立支票1 紙(票載金額為100 萬元),故請釋明本件聲請汪
宗佑、汪亭佑、周麗敏、汪招明等4 人應連帶給付各該欠款
之依據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六、經查聲請人李耀堂與債務人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
期照顧中心於民國106 年11月15日及同年12月9 日簽立之合
夥契約二紙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均約定「乙方所出資之金
額新臺幣壹佰萬元正亦不得要求甲方返還」,且據以開立之
本票二紙均尚未屆期,故請釋明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
人長期照顧中心應向債權人李耀堂給付447 萬元之依據,並
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七、請提出各筆債權請求之計算式(或以附表形式分項條列。)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