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林上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吳小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請求之計息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係包含違
約金20萬元,故請釋明違約金得滾入本金再生利息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更正請求聲明為「債務人應給付新
臺幣(下同)40萬元,及其中20萬元部分,自民國108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