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180號
PTDV,108,司促,10180,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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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1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鍾慶賢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之信用卡申請書(聲請狀內所附為國民現金
  申請書)。
二、請提出本件聲請,請求本金新臺幣60,430元之計算式,並提
  出相關帳務明細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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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