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97號
PTDV,108,司促,10097,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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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上列聲請人與鄭秀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安泰銀行信用卡用卡須知,
  本件延滯金之請求既係依據該須知第一條之約定為請求,則
  應更正請求標的為如約定條款所載。亦即應更正請求標的為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60,690元,及其中新臺幣57,6
  54元,自民國94年2 月9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另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 月9 日起至清
  償日止,以當期新增循環信用利息之百分之10計收延滯金。
  」。
二、承上,經核聲請人所提之催收客戶欠繳明細清單,本件請求
  標的60,690元中之3,036 元為計算至民國94年3 月9 日止,
  已核算未受償之利息暨違約金,故請釋明重複計息及違約金
  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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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