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8年度,1205號
TPSV,108,台聲,1205,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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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林永華
上列聲請人因與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
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8年3月28日本院裁定(108年度台
上字第 60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 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 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其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8月15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25日生效)。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高 金 枝
法官 黃 麟 倫
法官 李 媛 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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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