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41號
原 告 林亞夫
訴訟代理人 彭秀霞專利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秋麗(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九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84年10月17日以「無指令可程式化控制裝置 」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發 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9項(後修正為43項),經該局編 為第84110890號審查,於89年11月15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 第127031號專利證書,專利權期間至104 年10月16日屆滿。 嗣參加人於106 年5 月19日主張其具有專利法第72條規定之 利害關係人身分,以該專利請求項21、27、28、36、37有違 核准時(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 1 項第1 款、第20條第2 項、第21條第1 項第5 款及第71條 第3 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 上開請求項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以107 年8 月20日(107 )智專三(二)04099 字第107207639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21、27至28、36至37舉發成立 ,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 8 年4 月8 日經訴字第108063018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 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 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
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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