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8年度,7號
IPCM,108,刑智上易,7,2019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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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松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智易緝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7 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1 年度偵續一字第83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第二審之審判,準用第  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文。二、本案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而繫屬於本院,嗣被告前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8 年2 月18日 、同年3 月7 日、同年4 月10日、同年7 月10日傳喚,均未 到庭,有各該筆錄可稽(見本院卷1 第245 、279 、359 、 493 頁)。惟被告因罹患甲狀腺癌併多發性淋巴轉移及縱膈 腔轉移,第四期(末期)之疾病,而反覆住院一節,此有亞 東紀念醫院先後於108 年2 月22日、同年3 月28日出具之診 斷證明書各1 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1 第269 、339 頁)。 嗣被告經轉院至新泰綜合醫院就診,此經本院依職權向新泰 綜合醫院函詢被告之病情,經該院函覆稱:葉松茂君108/7/ 29入院,108/ 8/8出院,神智不清,長期臥床,鼻胃管灌食 ,需專人24小時翻身拍痰,偶有缺氧情形,自咳能力差,曾 反覆肺炎敗血症入院,不具備到庭陳述意見之能力等語,亦 有該院108 年8 月26日(108 )新泰管字第10808016號函、 108/7/29~108/8/8住院之出院病歷摘要各1 件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2 第25-32 頁)。
三、綜上,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審判,有停止審判之事由。爰依 首揭規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364 條、第29 4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黃珮茹                法 官 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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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