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163號
KSDV,108,司拍,163,2019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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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睿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
司拍字第16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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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睿琥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