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抗 告 人 睿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
司拍字第163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7月17日
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未繳納則抗告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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