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即債 朱誠信
務人
代 理 人 吳臺雄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志
相對人即債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本條例第61條規定,更生方案未依前二條規定可決時,除
有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次按
,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
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總額,法院不得認可。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有與兄弟共三人共有之土地二筆與房
屋一筆,不動產價值依據抵押債權銀行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於106年12月28日鑑估,鑑定市價淨值約新台幣(下同)10,
171,037元,扣除該銀行陳報之抵押借款2,860,916元後,剩
餘價值約7,310,121元,是債務人應有部分之價值約有2,436
,707元(縱以公告價值淨合計亦有1,762,258元),且債務
人另有新光人壽、富邦人壽、宏泰人壽、三商美邦人壽等保
單解約金共約133,610元之財產,是債務人資產明顯超過負
債,本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不能清償或不能
清償之虞」之要件,惟其既經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以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依據上開規定
,應將本件債權表所列之無優先權債權及劣後債權共計1,72
8,373元完全清償。
三、是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24006元,總還款金額0000000元。經本院審酌前列
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金額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100997 5.84% 140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77505 4.48% 107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1397 4.13% 992 永豐商業銀行 99005 5.73% 137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0000000 63.85% 15328 台灣樂天信用卡公司 157180 9.09% 2182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公司 118677 6.87% 1650 債權總額 1,728,373 每期金額 24,006 清償成數 100% 還款總額 1,728,432 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