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5年度,3號
ULDM,105,智訴,3,2019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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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智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蔡青潭



被   告 陳裕雄



      尤朝平



      孫于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
度偵字第3727號、105 年度偵字第3056號),本院參考刑事判決
精簡原則,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萬元。扣案之奈米研磨機上所使用之「○○○○○○」裝置伍臺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萬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蔡青潭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陳裕雄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尤朝平共同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二意圖在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孫于婷無罪。




事實及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
蔡青潭於民國100 年6 月2 日成立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美凱特公司,營業部門位於新北市○ ○區○○○路○段000 號00樓之0 ),而環美凱特公司的主 要業務是代工研磨各項粉體材料(下稱磨粉業務),包括未 分類食品製造、肥料製造業、農藥製造業等營業類別,環美 凱特公司並由蔡青潭擔任董事長(代表人)並實際參與營運 ,而其自97年起即在大陸地區從事有機肥料事業,其在於98 年間,本來要和張仁鴻之兄長張仁聰合作在臺灣開設代工研 磿之公司,後來因故作罷,但蔡青潭藉此和張仁鴻認識,張 仁鴻所開設之「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新芳奈米公 司,前身為新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嗣因業務增加奈米 級材料研磨製造業務,由負責人張仁鴻於94年9 月27日另行 完成新芳奈米公司設立登記,原新芳機械公司於96年1 月23 日辦理解散登記,所有業務均由新芳奈米公司承接)除了機 械製造業務,也跨足磨粉業務,張仁鴻在磨粉業務上有獨到 之處,其所設計之「○○○○○○」,在搭配張仁鴻原有已 獲專利之研粉機(專利研粉機之專利證號:I297287 號)使 用後,經研磨之材質縱非經研粉機一次研磨即到達奈米級顆 粒之標準,然顆粒會因重力關係墜落至研粉機專利系統裝置 下方,由於使用「○○○○○○」之關係,相較使用人工持 器皿將半成品顆粒予以送至研粉機上方進料區再予送入反覆 研磨方式,較無沾黏器皿或遭氣流吹拂而飄揚飛散瀰漫問題 ,亦可減少研磨材質反覆回送損耗及降低人工成本。蔡青潭 知悉張仁鴻所擁有的「○○○○○○」技術對於磨粉業務會 有助益,具有其經濟價值,在蔡青潭成立環美凱特公司後, 即基於洩漏、使用及重製新芳公司營業秘密之目的而招攬曾 在新芳奈米公司工作之陳裕雄(任職時間為92年2 月16日起 至100 年4 月30日)、尤朝平(任職時間為95年6 月間起至 100 年4 月)、賴潉明(任職時間為99年1 月19日起至100 年2 月,已歿,另為不受理判決)進入環美凱特公司,蔡青 潭、陳裕雄尤朝平即基於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犯意聯絡(後 兩人尚有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之犯意),接續於下列時 、地為下列犯行:
㈠、陳裕雄原在新芳奈米公司擔任廠長一職,統籌一切廠務工作 ,訂購研粉機含○○○○之組裝零件材料接洽業務,尤朝平 則是擔任業務課長,負責「新芳奈米公司」產品業務推展, 並招攬客戶委託「新芳奈米公司」研磨代工,陳裕雄、尤朝



平均因業務關係知悉上開張仁鴻所開發的「○○○○○○」 如何運作,也因而對「○○○○○○」及其內部之關鍵零件 ,諸如○○○○○○○、○○○○○、○○○等構造及規格 等組裝方式知之甚詳,而張仁鴻為免前揭具經濟價值之「○ ○○○○○」等秘密資訊遭無故揭露或使用,除在「新芳奈 米公司」辦公室後方廠區,設置電動鐵門及上鎖且不透明之 玻璃門,使與前方一般行政人員之辦公室予以區隔,非屬生 產奈米產品工作之人,均不得進入廠區,亦要求進入廠區之 人簽署保密切結書,且均予透過錄影存證,並要求陳裕雄尤朝平簽立切結書,張仁鴻對營業秘密已善盡之合理保密措 施,已足使陳裕雄尤朝平明確知悉無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 後,負有保守上開「○○○○○○」之所有營業秘密之義務 ,非經「新芳奈米公司」授權或同意,不得以任何方法洩漏 、重製予任何第三人,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使用 該營業秘密。詎陳裕雄尤朝平於100 年間自「新芳奈米公 司」離職後,即前往蔡青潭之環美凱特公司任職,洩露「○ ○○○○○」之營業秘密予蔡青潭蔡青潭明知陳裕雄、尤 朝平所交付者,屬「新芳奈米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竟意 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及損害營業秘密持有人「新芳奈米公司 」之利益,及意圖在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使用,而未經授權 重製、洩漏他人洩露之營業秘密之犯意聯絡,於100 年10月 間,由陳裕雄出面向先前為「新芳奈米公司」量身訂作「○ ○○○○○」之廠商「○○公司」、「○○公司」、「○○ 公司」利用「新芳奈米公司」先前繪製之承認圖(設計圖) 及陳裕雄持有取得之承認圖、概要圖等相關技術,向廠商分 別訂製「○○○○○○」各部分零件、○○、○○○○○、 ○○○○○○○等裝置、零組件等,包括臺灣地區工業使用 交流電電壓220 伏特,每秒交直流正負電轉換頻率為00000 之「○○○○○」5 台後,裝設在「環美凱特公司」設於雲 林縣○○鎮○○里○○路0-00號0 樓之虎尾廠房內,並開始 從事磨粉業務。
㈡、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又分別於100 年8 月23日、101 年 9 月5 日,使用張仁鴻獲發明專利之「研粉機專利系統裝置 」及上開「○○○○○○」營業秘密,在大陸地區向專利權 主管機關知識產權局,以蔡青潭陳裕雄為發明人、不知情 之孫于婷(無罪部分詳後述)為專利權人,據以申請「研磨 機自動回收裝置」新型專利,並取得大陸地區知識產權局核 發新型專利(嗣經張仁鴻委請專利代理人向知識產權局舉發 ,經知識產權局審查後撤銷蔡青潭孫于婷等人所申請之「 具超微細破壁分離效果的研磨機結構」、「粉體研磨機」2



項新型專利)。蔡青潭於103 年3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以「 環美凱特公司」及蔡青潭在大陸地區所成立之「聲丰納米公 司」名義,分別與「新疆天合種業有限責任公司」之董事長 李新亞、「新疆澳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簽訂「 台灣環美凱特聲丰納米(奈米)方程式有機肥料新疆推廣計 畫」合約,意將「新芳奈米公司」之「○○○○○○」之裝 置,使用在大陸地區新疆建設兵團第3 、5 、10農業師。又 再度向製作「新芳奈米公司」研粉機及「○○○○○○」之 廠商「○○公司」、「○○公司」「○○公司」下單訂製研 粉機、「○○○○○○」之各部分零件、○○、○○○○○ 、○○○○○○○等裝置、零組件等共計20台,至「○○○ ○○」部分,即更改為大陸地區工業使用交流電電壓000伏 特,每秒交直流正負電轉換頻率為00000之規格,復於103 年3 月19日,與「○○公司」研發部經理○○○締約,以每 部新臺幣(下同)00萬0000元之代價(內含訂購○○○○○ ○○、○○○○○○、○○○○○○之價格)及負擔大陸地 區至新疆省之交通費用及食宿費用,委由「○○公司」生產 零組件完畢後,再派員至大陸地區新疆省建設兵團組裝研粉 機及「○○○○○○」共20台(經議價後總價為000 萬元) ,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即以此方式重製上開新芳奈米公 司所有之營業秘密並在大陸地區使用。
二、程序事項(證據能力部分)
㈠、現行刑事訴訟法關於「鑑定」之規定,除選任自然人充當鑑 定人外,另設有囑託機關鑑定制度。而依同法第198 條、第 208 條之規定,不論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固均應由法 院、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視具體個案之需要而為選任 、囑託,並依第206 條之規定,提出言詞或書面報告,始符 合同法第159 條第1 項所定得作為證據之「法律有規定」之 情形,否則所為之鑑定,仍屬傳聞證據,查本案檢察官所舉 之新芳奈米科技有限公司及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兩者之研粉機及其○○○○的鑑定比對報告1 份及南一國 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研粉機鑑定報告,均非檢察官所委託鑑定 ,則難認有證據能力。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 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 項定有 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作為認定被告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 上開犯罪事實之具傳聞性質證據,已經被告3 人及辯護人於 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審酌該



等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亦無違法取證等 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依上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㈢、其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也無違反法定程 序取得之情形,是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蔡青潭陳裕雄尤朝平及其等之辯護人答辯理由:1、被告蔡青潭部分:
①、我在大陸上海即已經營代工研磨事業長達12年餘,且於上海 有成立公司,並非直至返回臺灣始於100 年6 月2 日成立環 美凱特公司後才有接觸或知悉代工研磨之技術及事業。②、因大陸嚴查外國公司等各種原因,於96、97年許即有逃漏稅 問題遭稽查等變相阻撓營業之情事,我才萌生返回臺灣再繼 續經營研磨代工事業想法,並於返回臺灣後,始於100 年6 月2 日成立環美凱特公司,我前已有經營代工研磨產業之經 驗,並非成立環美凱特公司後才有接觸或知悉代工研磨之技 術及事業。
③、我在95年即已與「新疆天合種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澳 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就有機肥料之合作萌芽接洽 ,且95年當時亦已有實質上合作,僅因臺灣公司要聲請中國 執照相當困難,遲未能取得證件,並非係在環美凱特公司成 立後,才以環美凱特公司名義與上開公司於103 年始洽談新 疆計晝。
④、就客戶「○○○○○○○○」而言,環美凱特公司之售價較 新芳公司更高,且係因訂單量大始給予優惠,根本與新芳公 司情形不同,我並未以較低價格方使「○○○○○○○○」 改與環美凱特公司交易,惟查新芳公司銷售與「○○○○○ ○○○」之價格是一公斤微米0000元、特優0000元,且「○ ○○○○○○○」與新芳公司間,一直以來只有高雄之單一 銷售點向新芳公司購買;而「○○○○○○○○」與環美凱 特公司是合意其全台5 間營業據點,包括:高雄○○○○○ ○○○、○○○○○○○、○○○○○○○、○○○○○○ ○○○○○、○○○○○○○○○○○○○○○,全部與環 美凱特公司合作,因為訂單數量提升,且銷售據點增加,才 在議價上討價還價後,給予「○○○○○○○○」優惠為一 公斤0000元,就客戶「○○○○○○○○○○」而言,環美 凱特公司之售價較新芳公司更高,新芳公司銷售與「○○○ ○○○○○○○」之價格是一公斤約0000多元,而環美凱特 公司銷售與「○○○○○○○○○○」之價格是一公斤約00 00元,「○○○○○○○○」為新芳公司之最大客戶,惟新



芳公司銷售與「○○○○○○○○」之價格是一公斤0000元 含稅;環美凱特公司銷售與「○○○○○○○○」之價格是 一公斤0000元,環美凱特公司之售價顯然較新芳公司更高。2、被告陳裕雄部分:
關於機台外面有3 道鎖不是事實,那都是作假的,我從來沒 有保管什麼鑰匙,進去沒有3 道鎖、機台沒有鎖、電腦沒有 鎖,我在新芳公司從來沒有鎖過,也不曾保管鑰匙。3、被告尤朝平部分:
我負責業務行政方面,所以機台操作都不會,甚至在環美這 邊都沒有碰到機械部分,我只負責客戶接洽,從新芳離職時 沒有帶客戶資料,後來又做這個行業,才從公司電腦憑印象 去搜索那些客戶;環美凱特公司與新芳公司客戶重疊率很少 ,況且環美報價有重複的都比新芳公司還要貴,沒有削價降 價,而當時新芳的客戶會打電話找我,是開幕的時候會刊登 廣告、電視、雜誌,新芳有400 、500 客戶,跟我們連繫的 只有2 、3 個,比例很低,代工磨粉的就只有那幾家,一定 會看到我們的廣告,我是到新公司要開發新客戶,我們就上 網去找珍珠粉的廠商,我們逐一拜訪。
4、辯護人辯護部分:
○○○○○○、操作參數、有機肥料配方、客戶資料並不符 合營業秘密的構成要件:
①、關於○○○○:
⑴、○○○○跟研磨機兩個沒有絕對必然的關係,關於產品有無 奈米功能,主要還是研磨機為主,有無○○○○根本不重要 ,從張仁鴻自己陳述,新芳公司有4 台機器只有1 台有裝○ ○○○,可見與奈米根本無關。研磨機是研磨機,○○○○ 是○○○○。張仁鴻指導陳相訓的博士論文,為什麼該博士 論文沒有把○○○○講進去,因為陳相訓的論文是講奈米, 主要是研磨機部分才是重點,○○○○跟奈米根本沒有關係 ,所以博士論文不需要寫到這個,4 台機器中只有1 台裝設 ,其他3 台為何不裝?因為他們是以塑膠桶放置在管線那邊 ,餘料掉下來即蒐集,以人工方式倒回機器裡面,○○○○ 只是把殘餘的料回收到機器裡面,有無○○○○不重要,只 是要用人工還是機器去做而已。
⑵、系爭自動○○○○(○○○○○○)之原件主要為一部○○ ○○○和○○公司生產之○○○,○○○○○○○○○○, ○○○○○○○○○;此系爭自動○○○○之運用於不同產 業界中亦十分廣泛,並無特殊之處,不具備秘密性,且主要 原件之○○○○○和○○○○○均為一市場上公開任何人可 得購入之產品,非但不具秘密性更顯欠缺保密措施。



⑶、系爭○○○○○○中原件○○○(又稱○○○或○○○)放 入○○之設計為業界中已知做法,且非只有新芳公司、環美 凱特公司使用○○,又系爭自動○○○○○○○(又稱○○ ○或○○○)為○○公司原本生產產品,本可於市場上向○ ○公司購得,並非特別,不具秘密性。
②、被告公司有上百家客戶,但檢察官所舉證客戶不超過10家, 怎麼稱客戶資料是營業秘密,現在網路時代,上網就可以知 道客戶端有什麼產品,就可以接洽,根本不需要取得新芳任 何客戶資料。
③、環美凱特公司與新芳公司使用之肥料不同,環美凱特公司使 用之肥料係有機肥料,新芳公司使用之肥料係複合肥料,為 化學肥和有機肥之混合肥料;又所謂「有機」肥料使用材料 即為有機物質自然形成而生,各公司使用之製作有機肥材料 均大同小異,至各公司就有機肥料材料之調配比例,均屬不 同,惟皆屬於有機肥,亦無所謂「固定之調配比例」方成有 機肥料之情形,如:新芳公司使用之肥料為「連作旺有機質 肥料」,此於新芳公司之官網上所示之新芳產品奈米肥料系 列可稽,「連作旺有機質肥料」使用之原料為「腐熟樹皮、 蝦殼蟹粉、菜仔粕、米糠、篦麻粕、骨粉、蚵殼黺、化學肥 等,並於產品特色上載明「屬生肥添加化學肥料所製成」, 而環美凱特公司使用之肥料為「豐聲牌滿春方程式」,原料 為「黃豆粉、魚粉、玉米、米糠、蚵殼粉、麻油粕、菜仔粕 、竹炭、苦茶柏」,其中4 種肥料原料米糠、蚵殼粉、麻油 粕、菜仔粕與新芳公司肥料原料相同,其他原料並不一樣。④、環美的參數機跟新芳的參數機是2 家不同廠商做的,兩家是 不同的機器,既然是不同的機器,參數一定會不同,兩台機 器的參數都要自己重新測試。例如iphone跟三星的手機就是 不一樣,東西不一樣,參數當然什麼都不一樣,要消費者使 用手機,當然也要慢慢的測試這些數據,參數不一樣,當然 也不可能去參考之前的東西,而且新芳公司參數3 組,被告 公司的參數是6 組,參數數據組合都不一樣了,我們所有產 品是依據客戶需要的品質慢慢測試,客戶同意後我們才去生 產產品。
⑤、環美凱特公司與新芳公司之○○○○(○○○)均係向同一 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所購買,而上開○○○本即 係在市場上公開販售,任何人均可以在市場上購買而得,毫 無秘密可言,故清大謝光前教授所制作之「新芳奈米科技有 限公司及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股份公司兩者之研粉機及其○ ○○○的鑑定比對報告」,以及南一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研 粉機鑑定報告,內容均稱二公司之○○○○(○○○)均屬



一致云云,既為市場上可公開購得之制式產品,本即會相同 亦無秘密可稱,該鑑定報告並無實益。
⑥、新芳公司之官方網站活動花絮和其公開於youtube 上之影片 介紹中,可見新芳公司廣邀各界人士至新芳公司廠房參觀, 且於影片中更可見來訪參觀人員手持相機拍攝廠房內部、機 台畫面,且影片中更有攝錄到新芳公司機台參數之畫面,顯 然,新芳公司主張之參數非但不具秘密性,且亦未對之採取 合理之保密措施,告訴人主張機台參數係屬秘密乙節,委無 足採。新芳公司對於其所主張屬營業秘密之「參數」乙節, 非但不具備秘密性,更為一般人員可得接觸而知,而新芳公 司對於「參數」更未採取「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 管達到保密目的」;「未曾以一般人可輕易得知之方式公開 」之合理保密措施,反使至新芳公司參訪之人員均可見得廠 房機台內容和參數之數值,實難謂有何秘密性可言,遑論新 芳公司亦未對之採取任何不易使他人可接觸資訊之保密手段 措施存在。新芳公司公開於youtube 上之影片介紹「珍珠粉 製成」、新芳公司官方網站活動花絮之影片「2011日本皇家 代表團參訪新芳奈米科技」、「2009年呂前副總統來訪」均 有清楚拍攝到參數畫面。可見新芳公司廣邀各界人士至新芳 公司廠房參觀,且在影片中,更可見來訪參觀人員有手持相 機拍攝廠房內部、機台之畫面,甚至影片中多有清楚攝錄到 新芳公司機台參數畫面,以及參訪人員可以拍攝參數和近看 參數之情形,顯然,可認為新芳公司參數顯不符營業秘密之 「秘密性」及「合理保密措施」要件至明,尚難認係屬營業 秘密。
⑦、環美凱特公司之客戶均係透過環美凱特公司網站廣告宣傳前 來接洽詢問,與新芳公司無涉,且新芳公司、環美凱特公司 之客戶各有數百家廠商,惟僅三家客戶前後分別委託二公司 代工研磨,比例甚微,張仁鴻指摘其曾服務之客戶係屬營業 秘密範籌亦無可採。查,環美凱特公司與新芳公司之客戶只 有○○○○○○○○、○○○○○○○○○○、○○○○○ ○○○此三間客戶重疊,餘數百客戶均非新芳公司客戶,客 戶重疊比例甚低,且所有客戶均係自行透過環美凱特公司之 網站廣告宣傳而前來環美凱特公司接洽詢問,與新芳公司間 並無任何關係,何況,環美凱特公司之代工研磨售價更高出 新芳公司,並無削價競爭或藉此爭奪新芳公司客戶之事實。 而新芳公司之客戶達數百家,環美凱特公司之客戶亦達數百 家,二者之間數百家客戶之中,僅上開三間客戶曾有先後委 託新芳公司、環美凱特公司代工研磨事實,顯然係屬特例情 形亦非常態,張仁鴻執此似以新芳公司曾服務過之「客戶本



身」即為其營業秘密則屬牽強。
㈡、本院查:被告蔡青潭自民國97年起即在大陸地區從事有機肥 料事業,其在於98年間,本來要和張仁鴻之兄長張仁聰合作 在臺灣開設代工研磨之公司,後來因故作罷,而被告陳裕雄 自92年2 月16日起至100 年4 月30日,於新芳奈米公司任職 ;尤朝平自95年6 月間起至100 年4 月中旬止,於「新芳奈 米公司」擔任業務課長;賴潉明(已歿)自99年1 月19日起 至100 年2 月間止,於「新芳奈米公司」擔任工程師,負責 研粉機機械之操作,而陳裕雄尤朝平賴潉明(已歿)於 100 年間陸續自新芳奈米公司離職後(均簽立切結書),先 後前往環美凱特公司任職,環美凱特公司負責人先後為被告 孫于婷(100 年至103 年)、被告蔡青潭(103 年迄今)擔 任,環美凱特公司於100 年8 月1 日、101 年9 月6 日、 102 年12月11日,以孫于婷名義向智財局聲請專利向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申請新型專利(新型專利證號TW M422995U1 、TWM449561U1 、TWM474570U,嗣經張仁鴻發現 後舉發,遭智財局撤銷TWM474570U新型專利,其餘仍在審查 中),但經張仁鴻舉發,目前已經沒有後續爭訟。100 年10 月間,由陳裕雄負責向「○○公司」、「○○公司」、「○ ○公司」分別訂製「○○○○○○」各部分零件、○○、○ ○○○○、○○○○○○○等裝置、零組件等,包括臺灣地 區工業使用交流電電壓220 伏特,每秒交直流正負電轉換頻 率為00 000之「○○○○○」5 台(統稱○○○○○○)後 ,裝設在「環美凱特公司」設於雲林縣○○鎮○○里○○路 0-00號0 樓之虎尾廠房內。蔡青潭於100 年8 月23日、101 年9 月5 日,在大陸地區向專利權主管機關知識產權局,以 蔡青潭陳裕雄為發明人、孫于婷為專利權人,據以申請「 具超微細破壁分離效果的研磨機結構」、「粉體研磨機」、 「研磨機自動回收裝置」等3 項新型專利,均取得大陸地區 知識產權局核發新型專利(嗣經張仁鴻委請專利代理人向知 識產權局舉發,經知識產權局審查後撤銷蔡青潭孫于婷等 人所申請之「具超微細破壁分離效果的研磨機結構」、「粉 體研磨機」2 項新型專利)。尤朝平陪同蔡青潭至「新芳奈 米公司」之客戶「○○○○○○○○」、「○○○○○○○ ○○○」等公司拜訪業務承辦人或採購人員。蔡青潭於103 年3 月間以「環美凱特公司」及蔡青潭在大陸地區所成立之 「丰聲國際貿易公司」名義,分別與「新疆天合種業有限責 任公司」之董事長李新亞、「新疆澳新農業科技發展有限責 任公司」,簽訂「台灣環美凱特聲丰納米(奈米)方程式有 機肥料新疆推廣計畫」合約,對象為大陸地區新疆建設兵團



第3 、5 、10農業師),檢警分別至環美凱特公司位於林口 營業處及虎尾廠區執行搜索扣押等情,除經被告蔡青潭、陳 裕雄、尤朝平坦承在卷外(包含被告蔡青潭歷來供述部分及 經整理之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300 頁),並有證人張 仁聰、張仁鴻、○○○、○○○、○○○、○○○、○○○ 、○○○、○○○、○○○、○○○、○○○證述在卷,且 有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及帳目1 份(警卷一第203 頁至第269 頁)、中華民國新型第M42299 5 號專利證書【研磨機自動回收裝置】1 紙(警卷一第309 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書號第2407465 號 實用新型專利證書【專利號:ZL2011203181867 】(警卷一 第310 頁)、中華民國新型第M449561 號專利證書【具超微 細破壁分離效果之研磨機結構】1 紙(警卷一第311 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證書號第2784349 號實用新 型專利證書【專利號:ZL2012204618090 】、專利申請說明 書【粉體研磨機】1 份(警卷一第313 頁至第326 頁)、專 利申請說明書【有機肥料的研磨方法】1 份(警卷一第327 頁至第342 頁)、台灣環美凱特中國設廠計畫1 紙(警卷二 第343 頁、第412 頁)、台灣環美凱特奈米有機質肥料新彊 試驗區及編號兵團採購目目錄合作協議書1 份(警卷二第 344 頁至第346 頁)、新疆建設兵團投資分析產能表(警卷 二第347 頁、第413 頁)、環美凱特員工名冊1 紙(警卷二 第348 頁)、新疆環美凱特納米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名 冊1 紙(警卷二第349 頁)、支票及現金付款明細各1 份( 警卷二第350 頁至第354 頁)研磨工廠基地面積、設備優勢 暨前景發展分析1 份(警卷二第355 頁至第359 頁、第393 頁至第405 頁)、帳冊及雜記1 份(警卷二第360 頁至第 362 頁)、中國環美凱特上海投資有限公司研磨工廠建設報 告1 份(警卷二第363 頁至第370 頁)、環美凱特奈米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項目計畫書1 份(警卷二第371 頁至第 392 頁)、上海華米實業有限公司授權書(警卷二第406 頁 )、合作意向書、同意書及合作協議書1 份(警卷二第407 頁至第411 頁)、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納米有機肥建廠投資分 析1 紙(警卷二第414 頁)、台灣環美凱特豐聲納米方程式 有機肥料新疆推廣計畫1 紙(警卷二第415 頁)、協議書1 份(警卷二第416 頁至第417 頁)、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計畫書(警卷二第418 頁至第474 頁) 、上海華米實業公司簽立之「以納米加工項目為基礎籌建上 海華米研發股份有限公司意向書1 份(警卷二第473 頁至第 492 頁)、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貨款支票



及付款簽收單、發票、請款單、報價單、出貨車、訂購單、 訂購合約書、進貨退回單等資料(警卷二第493 頁至第565 頁,他字第197 號卷三第274 頁至第303 頁)環美凱特奈米 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資料交易紀錄1 份(警卷二第 529 頁至第565 頁、他字第197 號卷三第274 頁至第279 頁 、第281 之1 頁至第302 頁)、環美凱特納米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暨重慶市大足縣創意產業園區合作意向書(見警 卷二第566 頁至第567 頁)、環美凱特公司巡機用有機肥料 配方資料1 份(警卷二第568 頁至第582 頁)、材料零件公 司【○○○○、○○○○、○○○○、○○○○、○○○○ 、○○○○、○○○○、○○○○○、○○】之估價單、送 貨單、交貨單、報告書、支票、發票、付款簽收簿等資料( 警卷三第723 頁至第782 頁)、○○公司103 年3 月18日估 價單1 紙(警卷三第723 頁)、○○公司出貨單(警卷三第 726 頁至第729 頁)、○○○○有限公司報價單及出貨單1 份(警卷三第755 頁至第760 頁、第1083頁至第1085頁)、 ○○○○○○○有限公司報價單資料1 份(警卷三第763 頁 至第765 頁、他字第197 號卷三第290 頁至第301 頁)、○ ○○○○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環美凱特公司」之報價單、承 認圖、出貨單、發票、匯款紀錄、支票1 份(警卷三第770 頁、第772 頁至第782 頁、第1035頁至第1073頁、104 年度 偵字第3727號卷第183 頁至第199 頁、第200 頁至第266 頁 )、本院104 年度聲搜字第62號搜索票2 紙(警卷一第139 頁、第153 頁至第154 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 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104 年2 月5 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 物品目錄表1 份【執行處所:雲林縣虎尾鎮下溪里大庄路1 -16 號】(警卷一第141 頁至第151 頁)、刑事警察大隊偵 三隊104 年2 月5 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 【執行處所: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00樓之0 】 (警卷一第155 頁至第157 頁)、智慧財產法院106 年6 月 29日104 年度民專訴字第25號民事判決1 份(本院卷二第 213 頁至第225 頁)、智慧財產法院105 年9 月14日104 年 度民專訴字第25號民事中間判決1 份(本院卷二第241 頁至 第278 頁)、環美凱特公司虎尾廠現場及扣案物照片104 張 (警卷四第1354頁至第1403頁、他字第197 號卷三第160 頁 至第163 頁)、張仁鴻取得之專利證書影本1 份【研粉機之 專利證號I197287/公告日為97年6 月1 日】(警卷四第1466 頁至第1496頁、他字第197 號卷四第95頁至第110 頁)、張 仁鴻取得之專利證書影本1 份【粉體分離裝置之專利證號 I39 924 8/告告日為102 年6 月21日】(警卷四第1497頁至



第1519頁、他字第197 號四第111 頁至第123 頁)、張仁鴻 取得之專利證書影本1 份【研粉機之磨輪調整機構之專利證 號I3 0958 3/公告日為98年5 月11日】(警卷四第1520頁至 第1550頁、他字第197 號四第124 頁至第139 頁)、陳裕雄 簽立之切結書/ 自願辭職書/ 員工薪資明細總表【98年12月 份】各1 紙(他字第197 號卷一第56頁至第57頁)、尤朝平 簽立之切結書1 紙(他字第197 號卷一第60頁)、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104 年1 月21日專利舉發審定書1 份(警卷四第 1551頁至第1557頁、他字第197 號卷一第63頁至第69頁)、 中華民國102 年4 月1 日新型第M449561 號專利證書1 紙及 所附專利公報1 份【專利權人:孫于婷】(他字第197 號卷 一第70頁至第72頁)、中華民國98年5 月11日發明第 I309583 號專利證書1 紙暨所附發明專利說明書及發明專利 分割說明各1 份【專利權人:張仁鴻】(見他字第197 號卷 一第73頁至第105 頁)、中華民國智慧財產局發明說明書公 告本【專利證號:I399248 】1 紙暨所附發明專利說明1 份 (他字第197 號卷一第106 頁至第118 頁)、環美凱特公司 網頁資料1 份(警卷四第1558頁、第1566頁、他字第197 號 卷一第140 頁至第153 頁、他字第197 號卷二第58頁至第59 頁、他字第197 號卷四第144 頁至第151 頁)、新芳機械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薪資明細表1 份(他字第197 號卷二第 46頁至第52頁)、上海豐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網頁資料1 份 (他字第197 號卷二第55頁至第5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具超微細破壁分離效果的研磨 機結構】資料1 份(他字第429 號卷第65頁至第70頁)、中 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粉體研磨機】 資料1 份(他字第429 號卷第71頁至第76頁)、中華人民共 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實用新型專利【研磨機自動回收裝置】 資料1 份(他字第429 號卷第76頁至第84頁)、中華民國專 利系統檢索資料1 份【證書號:M4 49561、M474570 】(本 院卷一第143 頁至第159 頁)、經濟部104 年7 月1 日經訴 字第10406310030 號訴願決定書1 份(本院卷一第161 頁至 第170 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5 年8 月30日(105 )智 專三㈢05078 字第1021079750號函1 紙暨所附經濟部105 年 7 月28日經訴字第10506308220 號訴願決定書1 份(本院卷 一第175 頁至第199 頁)、環美凱特公司虎尾廠照片4 張( 他字第197 號卷三第160 頁至第163 頁)及環美凱特公司現 場及扣案物照片23張(104 年度偵字第3727號卷第301 頁至 第315 頁、第319 頁至第326 頁)在卷可稽,並有扣案之「 ○○○○○○」5 台(目前責付被告陳裕雄保管)足以佐證



,是上開部分堪先認定。
㈢、本案營業秘密及工商秘密範圍之認定:
所謂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 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 潛在之經濟價值者。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刑法 第317 條所定之「工商秘密」,則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秘 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側重 於工商業倫理之競爭秩序規範及國家工商政策法令之貫徹。 然而,這兩者規範內容並非相同,刑法第317 條洩露工商秘 密罪係以行為人洩露業務上知悉依法令或契約應保密之工商 秘密為其構成要件,對於何謂「工商秘密」,條文並無明文 之定義,實務上認為,「工商秘密」係指工業上或商業上之 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而非可舉以告人者而言,重 在經濟效益保護(臺灣高等法院78年度上易字第2046號判決 參見),而刑法第317 條於24年已制定迄今未曾修正,對照 營業秘密法係於85年1 月17日始制定公布,並於第2 條明確 規定營業秘密之要件,嗣於102 年1 月30日修正時於第13條 之1 至第13條之4 增訂侵害營業秘密之刑事責任,由上開立 法歷程可知,刑法工商秘密罪早於營業秘密法60多年即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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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美凱特奈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芳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海豐聲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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