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 務人 劉漪琳 住高雄市旗山區春山一路(八軍團熱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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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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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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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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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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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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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 債 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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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麗智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 10
7年度消債清字第24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26日開始清算程
序在案,有該裁定附卷足憑。㈡債務人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新
臺幣261,018元,業經本院於108年4月9日製作分配表,並分
配予全體債權人,亦有分配表及發還案款通知在卷可考。㈢
債務人除上開業經分配之財產及1輛2004年出廠之自小客車(
停駛報廢,無殘值)外,名下已無財產,有本院以院內系統
查詢之財產所得明細表在卷可稽,本件既已分配完畢,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泰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