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聲 請 人 陳富榿 非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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