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8年度,61號
TYDV,108,司司,61,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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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劉宋碧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 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 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 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 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第88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 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 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定有明 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 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13條亦著有規定 。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其為忠原機械五金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未附具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冊、清算人 資格證明、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正本及身分證明文件、清算人 就任後,清算人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及上述表冊 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清算人就任後,於日報之顯著部分 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報紙正本,經本院限期於 10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8年4月19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 附卷可參,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欠缺 法定要件,自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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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忠原機械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