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171號
TYDV,108,司促,14171,2019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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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171號
債 權 人 桃園市楊梅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傅鑫財 
非訟代理人 范菊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游正州林淑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債務人林淑芳
  一般保證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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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