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775號
TYDV,108,司促,13775,201908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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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益瑞(原名:吳新欽)吳雨蓁(原名:
吳美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全部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二張借據
  為同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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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