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75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非訟代理人 鄧介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益瑞(原名:吳新欽)、吳雨蓁(原名:吳美絨)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全部釋明文件影本(台端所提二張借據 為同一)。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