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5094號
PCDV,108,司促,2509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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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094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堃蔚  


債 務 人 陳俊昇即迎客門鍋物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迎客門鍋物店之負責人陳俊昇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
  欄勿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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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