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 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管理人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 ,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 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湯家銘(原姓名:湯棋豐)業經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茲於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 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等,爰於108年8月13 日作成附件所示之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 查管理人製作之上開分配表,核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 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之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分配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