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673號
PTDV,108,司促,9673,201908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李偉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至債務人李偉宏戶籍地:「屏東縣○○鄉○○村
  ○○街000 號」之代位求償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