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6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聲請人與李偉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送達至債務人李偉宏戶籍地:「屏東縣○○鄉○○村
○○街000 號」之代位求償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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