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5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家穎、馬榮華及何凱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何家穎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何家 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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