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054號
PTDV,108,司促,9054,2019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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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0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何家穎馬榮華何凱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債務人何家穎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債務人何家
  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
  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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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