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902號
PTDV,108,司促,890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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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及
  利息,惟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
  方式係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
  每月歸還5,000 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
  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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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