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鄭國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 萬元及
利息,惟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
方式係自民國108 年3 月起至108 年10月止,共計8 個月,
每月歸還5,000 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
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
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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