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84號
PTDV,108,司促,828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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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水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
  請提出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向法院查詢),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
  ,請一併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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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淯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