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水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查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故
請提出債務人淯石企業有限公司解散前、後之公司登記事項
表及公司章程,或股東決議,並應陳報是否有選任清算人(
向法院查詢),及提出清算人或公司解散前全體股東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原陳報之法定代理人有誤
,請一併更正之。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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