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7年度,58號
SLDV,107,亡,58,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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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邱銓忠 
非訟代理人  賴瑞苓 

       蕭雅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廖阿秀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廖阿秀(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失蹤前設籍臺北州七星郡汐止街汐止字汐止一六七番地之一)於中華民國45年10月1 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廖阿秀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邱銓忠為失蹤人廖阿秀(女、民 國00年0 月00日出生、失蹤前籍設臺北州七星郡汐止街汐止 字汐止一六七番地之一)之姪,廖阿秀為聲請人之母丘廖秀 珠之姊,據母親生前轉述外婆所說,廖阿秀於出生不久就染 病去世,但當時並未申報,也沒有留下相關資料,以致無法 辦理,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 年1 月9 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有本院家事 事件公告、公示催告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已逾6 個月之陳 報期間,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知其生死,為此聲請宣告 失蹤人廖阿秀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廖阿秀於35年2 月10日出生後,設籍臺北 州七星郡汐止街汐止字汐止一六七番地之一,嗣於同年10月 1 日光復後辦理初次申報戶籍登記時即未見其列入申報,有 聲請人所提台灣省台北縣○○鎮○○里○○鄰○○街00號戶 長廖紡戶主戶籍登記申請書可憑,可見失蹤人廖阿秀於當時 即已失蹤。雖聲請人陳稱家中長輩傳述廖阿秀出生未久即染 去世,但無相對佐證可資證明,自難憑信。而本件經聲請人 聲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本院已於108 年1 月9 日將該公示 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有本院家事事件公告、 公示催告公告等件附卷可稽,現今申報期滿,未據失蹤人陳 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按修正之 民法總則第8 條之規定,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 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則修正前,其情形已符合修正前民法 總則第8 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十年後,法院得因利害 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修正前民法第8 條第1 項亦 有明文。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廖阿秀為死亡宣告,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廖阿秀自民國35年10月1 日失蹤,計至45年10月1 日失蹤屆 滿10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 宣告其死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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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