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39號
IPCA,108,行專訴,39,2019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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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39號
原   告 陳沫玉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顯榮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設計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課予義務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 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 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103 年7 月28日以「屏風頂蓋(三 )」向被告申請設計專利,經被告編為第103304394 號審查 ,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並發給設計第D170056 號專 利證書。嗣原告以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22 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107 年10月29 日(107 )智專三(一)03037 字第10721010500 號專利舉 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願, 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查本件判決之結果,倘 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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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優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