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8年度,42號
IPCV,108,民秘聲,42,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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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秘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美商AST Products, Inc.


法定代理人
兼 相對人 盧佩琳   
相 對 人 樂亦宏
代 理 人
兼 相對人 陳昭龍律師
王上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
字第8 號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盧佩琳樂亦宏陳昭龍律師、王上仁律師對於本院107年度民營訴字第8 號民事卷內如附表之全部資料,不得為實施本件訴訟以外之目的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事實背景說明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調查證據,獲本院允准而分別向衛生主 管機關調取資料及命被告提出無遮掩完整版資料,嗣經被告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特公司)於民國108 年 8 月1 日所提呈之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⑷第2 頁稱其已提 出無遮掩完整版文件(如附表編號1-9 所示)到院,且衛生 福利部業於108 年6 月4 日(本院107 年度民營訴字第8 號 (下稱本案卷)卷一第447 頁)將①「" 邦特" 豬尾巴引流 導管組(直接穿刺型)」(許可證代碼:衛署醫器製字第00 0941號)、②「" 邦特" 輸尿管導管組」(許可證代碼:衛 署醫器製字第000953號)、③「" 邦特" 引流導管及穿刺導 入系統」(許可證代碼:衛署醫器製字第002870號)、④「 " 邦特" 輸尿管導管組(長效型)」(許可證代碼:衛署醫 器製字第003266號)、⑤「" 閃電線" 豬尾巴引流導管組」 (許可證代碼:衛部醫器製字第005905號)」等5 項醫療器 材之許可證查驗登記資料全卷影本及該等許可證歷次變更紀 錄清單檢送到院(如附表編號10所示)。
㈡本件有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
⒈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陳昭龍律師(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法 律學系碩士)、王上仁律師(交通大學運輸管理系學士、台



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研究所)於大學或研究所期間並未修習 化學或生物專業課程,本件被告涉嫌侵害聲請人之「專利權 及利益」、「配方、製程之營業秘密」,且在聲請人十餘年 來供應塗層溶液以及教導塗層技術予被告之情形下,對於真 實之發見而言,對於前揭卷證資料內容恐難以理解,因此 本件為了實質有效之攻防,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需要具備化 工專業知識之樂亦宏博士、盧佩琳博士之協助,有將樂亦宏 博士、盧佩琳博士併列為應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之必要。 ⒉考量本件被告邦特公司前因生產涉及不實已有遭到主管機關 裁罰之前例(更何況被告於大陸之許可證遲遲未辦理變更) ,尤其是被告屢次聲稱其於105 年7 月1 日協議終止後即改 用Hydromer公司之塗層溶液(例如,108 年3 月7 日被告提 出之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第2 頁),但為何「" 邦特" 豬尾巴引流導管組(直接穿刺型)」此項產品之105 年11月 22日醫療器材變更登記申請書中的說明理由為「增加第二供 應商Hydromer」,仍保留聲請人AST 公司為供應商,而非申 請更換供應商(限閱卷第92頁參照)?是種種疑點均有賴真 實發見,也足見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確有實據,也有助於公 益。
⒊被告就是否准許樂亦宏博士、盧佩琳博士接觸上開卷證乙節 雖有疑慮,惟查樂亦宏博士為美國麻省理工學院(MIT )材 料博士,不僅於業界享有聲譽,不會將附表所示資料不法使 用,且樂亦宏博士於所擔任董事長的應用奈米醫材公司(上 櫃公司)亦持有超過百分之十股份,再者,聲請人及關係企 業並未生產或銷售TPU 導管,與被告邦特公司不存在所謂潛 在競爭關係,更何況附表所示之資料,聲請人要求被告提出 者為與塗層溶液有關之資料,並非TPU 導管本身製程資料, 是樂亦宏博士、盧佩琳博士一併受秘密保持命令,對於被告 之保護已足。
⒋綜上,本件在被告所生產之TPU 導管塗層製程,存有重大疑 義之情形下(不僅在我國遭到衛生主管機關裁罰,於中國大 陸的許可證也遲遲沒有辦理變更),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絕 非為了刺探所謂營業秘密,而是為了查明真相及公益考量( 否則如被告所稱105 年7 月1 日起已改用Hydromer的塗層溶 液,何不盡早於我國及大陸全面完成許可證變更?),為此 ,請允准本件秘密保持命令之聲請及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應 包含樂亦宏博士、盧佩琳博士,以發見真實!並依法聲請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等語。
二、當事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形者,法院 得依該當事人之聲請,對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



一、當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之營業秘密。受秘密保 持命令之人,就該營業秘密,不得為實施該訴訟以外之目的 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智慧財產案件 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明定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 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該條項1 、2 款情形者,法院得依 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代理人、輔佐人 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營 業秘密之保護,及因不許或限制他造當事人之閱覽或開示, 妨礙他造當事人之辯論之利益衝突,故明定秘密保持命令之 制度,以防止營業秘密因提出於法院而致外洩之風險,此觀 其立法理由自明。可知秘密保持命令之制度,除鼓勵營業秘 密持有人於訴訟中提出資料,以協助法院作出適正裁判外, 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亦得因接觸該資料進行實質辯論,而無 損於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當事人兩造均係訴訟事 件之主體,而參與訴訟事件進行之人員,除當事人兩造外, 其代理人、輔佐人或應該等人員要求而從事準備工作之輔助 人,亦包括在內。倘為進行訴訟活動必要而有接觸營業秘密 之人,依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1條第1 項之立法意旨,皆有受 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而有無核發命令必要,則依法院之裁 量為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臺抗字第625 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於本案中請求調查如附表所示卷證資料,乃為 釐清被告於105 年6 月30日系爭授權協議終止後,持續使用 原告AST 公司塗層技術及無機水溶液之期間為何,以及被告 邦特公司實際生產之製程技術及使用之塗層溶液是否與台北 市政府衛生局函稱106 年2 月17日辦理變更事項相符(本案 卷一第43至45頁)。被告邦特公司依本院108 年4 月16日智 院成慧107 民營訴8 字第1080001399號函(本案卷一第391 頁)已陸續提呈民事陳報狀⑷至⑹、聲請秘密保持令狀⑵及 ⑶及相關遮掩版之附件在案,並於108 年8 月1 日所提呈之 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⑷提出無遮掩完整版文件(如附表 編號1-9 所示)。又衛生福利部業於108 年6 月4 日將①「 " 邦特" 豬尾巴引流導管組(直接穿刺型)」(許可證字號 :衛署醫器製字第000941號)、②「" 邦特" 輸尿管導管組 」(許可證字號:衛署醫器製字第000953號)、③「" 邦特 " 引流導管及穿刺導入系統」(許可證代碼:衛署醫器製字 第002870號)、④「" 邦特" 輸尿管導管組(長效型)」( 許可證代碼:衛署醫器製字第003266號)、⑤「" 閃電線" 豬尾巴引流導管組」(許可證代碼:衛部醫器製字第005905



號)等5 項醫療器材之許可證查驗登記資料全卷影本及該等 許可證歷次變更紀錄清單檢送到院(如附表編號10所示)。 而觀諸附表所示之內容,包含被告生產、銷售或經營等業務 資訊,具有實際及潛在經濟價值,非一般競爭同業可由公開 管道輕易探知,具有秘密性,惟若不許或限制相對人(即聲 請人之法定代理人、授權代表人及代理人)之閱覽,將妨礙 其於本案中之辯論攻防,損及其訴訟實施權及程序權之保障 。而受秘密保持命令者若有違反命令情事,將受有相應之法 律制裁,已足以保障被告之權利。又至本件秘密保持命令聲 請時止,相對人尚未自閱覽書狀或調查證據以外之方法,知 悉或持有上開資料內容,則該營業秘密如經開示,或供該訴 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 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而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必要。是以,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令,經核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惟就上開卷證內有關系爭檢舉案檢舉人及相關承辦 人員之身分,涉及個人資料之保護,應予遮隱後給閱。另被 告就其所提附表編號1-9 所示資料,雖亦聲請對相對人陳昭 龍律師、王上仁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被告108 年8 月1 日民事聲請秘密保持命令狀⑷),惟此部分文件及相對人均 已在本件前述准予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之範圍內,被告再為重 覆聲請,即無必要,附予敘明。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附註:
一、本秘密保持命令,自本命令送達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二、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其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法院陳 明。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6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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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邦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