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2108年度民專訴字第36號
3原告創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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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定代理人陳同興
7訴訟代理人翁嘉君律師
8輔佐人陳揚証
9被告池韋君
10訴訟代理人林景郁
11桂齊恒律師
12複代理人廖正多律師
13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14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15主文
16原告之訴駁回。
17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18事實及理由
19壹、程序方面:
20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3月20日起訴時,係以池韋君、○○21○為被告,並聲明:「被告池韋君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2)18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23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賠償原告180萬元,及自起24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5(本院卷第13頁),嗣於同年5月9日原告與○○○在本院26調解成立,除調解筆錄第一、二項所載內容,已拋棄對○○○27之其餘請求,有調解程序筆錄及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
11309頁、第451頁至第452頁),則原告於同年7月15日言2詞辯論程序稱:「訴之聲明如108年3月20日民事起訴狀所3載。」(本院卷第383頁),其訴之聲明應不包含與○○○有4關之部分,先予敘明。
5貳、實體部分:
6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池韋君應賠償原告180萬元,及7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8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主張:
9原告為新型第M413607號「遮陽簾固定結構」專利(下稱系10爭專利)之專利權人,被告於Facebook網站不公開社團「VW11Touranclub」以帳號「韋君」發布「新Touran磁吸遮陽簾」12(下稱系爭產品)之團購訊息(原證3),原告訂購系爭產品
13後,與系爭專利進行比對分析,確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14技術特徵均表現於系爭產品,系爭產品為汽車用之遮陽簾固定15結構,同樣具有軟性可撓之環鐵框與包覆在環鐵框上之遮陽簾16,且在環鐵框周邊設有複數吸磁元件,該複數吸磁元件能配合17鐵質車窗框施以定位,並吸附於車窗框之內層面,由於系爭產18品係以布質之遮陽簾2包覆,需先將遮陽簾2割開後方能觀19察其內部具體結構,可發現系爭產品之環鐵框1確實有對應20系爭專利之凹陷區結構(見本院卷第368頁),是系爭產品已21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權,有專利22侵害比對意見書可稽(原證5、18),原告乃於108年1月1823日發函通知被告停止侵權行為及洽談和解事宜(原證6),被24告置之不理,顯係故意侵權,爰提起本件訴訟,依專利法第12520條準用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等26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27系爭專利請求項1無應撤銷之事由:
21乙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2被告將乙證3之visorframe55比對為系爭專利之環鐵框13應有所不當,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載可知「一種遮陽簾4固定結構是包含在一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型態,且具柔軟5度的環鐵框周邊,故每一吸磁元件在結合後仍與環鐵框外6周緣形成平整層面」,於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頁第3至57行亦有相關說明,而參酌乙證3圖3及其說明書第22、283、25、35段所載可知,乙證3的wire-likemember57是9先被sunscreen56包覆後再結合於visorframe55形成sun10visor50,與系爭專利的環鐵框1被遮陽簾2包覆之結構11明顯不同,兩者亦非上、下位概念,系爭專利的遮陽簾212應相當於乙證3的sunscreen56而非visorframe55;又乙13證3的sunscreen56所包覆之wire-likemember57並沒有14如同系爭專利在被遮陽簾2所包覆之環鐵框1上適當位置15形成凹陷區以容置吸磁元件3,乙證3的magnet61是設16置在另一元件visorframe55的magnethole62內,該viso17rframe的外周側設有磁體孔以容置磁鐵,故在外周側會18形成一平整層面,但乙證3說明書第25段敘明visorfram19e的內側會設置sunscreen(遮陽簾),該遮陽簾是利用20像線的裝置,使遮陽簾嵌入visorframe的內側,與系爭專21利之吸磁元件3的設置位置並不同,且乙證3的visorfra22me未限制材質,系爭專利有限定是鐵,故乙證3並未揭23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24柔軟度的環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之技術特
25徵。
26乙證3的magnet61形成在visorframe56的magnethole6272上,相對於系爭專利之環鐵框1是為反向教示,乙證3
31說明書第23段敘明其visorframe56為達到碰撞時防止su2nvisor50產生斷裂而對乘客產生物理傷害之目的,係採用3syntheticresin(合成樹脂)或plasticmaterial(塑膠材料)4來形成具有一預設寬度的visorframe55,此預設寬度是要5讓visorframe55具有柔軟的特性但不能產生變形,如此6才能保持與sidewindow52的形狀相符,並在visorframe755上形成fixingpad63與容置magnet61的magnethole682,藉此可將sunvisor50固定在doorframe51及vehicleb9ody64間而不會掉落,但乙證3所使用的非金屬材料並未10呈現可撓性特徵。系爭專利則是利用吸磁元件3設置在環11鐵框1的凹陷區,使吸磁元件3吸附於車窗內側層面上,12且遮陽簾2會將環鐵框與吸磁元件3包覆,與乙證3之設13計不同。
14系爭專利之遮陽簾2的預設形態是由「具適度柔軟度的環15鐵框1」所形成,為能固定在具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16因此在環鐵框1的凹陷區設置吸磁元件3,再由遮陽簾217包覆環鐵框1與吸磁元件3,而使環鐵框1具固定與遮陽18效果,同時因環鐵框1是金屬材料而不易產生斷裂,亦具19適度柔軟度,故可產生適當的形變使遮陽簾2在不使用時20能簡便自車窗框4層面處取下作收放,是系爭專利之環鐵21框具柔軟度及可撓性。然乙證3是將sunscreen56結合在22wire-likemember57後先具有遮陽效果,再將wire-likeme23mber57結合到visorframe55,而於visorframe55上再設24有複數magnethole62以容置magnet61及fixingpad63形25成fixingmean60來固定在車窗框內,與系爭專利之結構26有很大差異,且乙證3的visorframe55與系爭專利之「27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1」彼此間更是反向教示,故乙證
41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2系爭專利與乙證3雖屬相同或近似之技術領域,惟如前述3,乙證3所揭露之遮陽簾結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有相當4差異,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縱使參酌乙證3亦無法5產生結合通常知識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動機,故乙6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7乙證3、4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8:
9乙證4僅揭露汽車遮陽裝置具有由適當防護材料形成的遮10陽部1及安裝在遮陽部1四周的磁鐵3,而遮陽部1會分11別設在汽車前擋風玻璃的前遮擋部A、後擋風玻璃的後遮12擋部B、左擋風玻璃的左遮擋部C及右擋風玻璃的右遮擋13部D,並在前遮擋部A、後遮擋部B、左遮擋部C及右遮14擋部D的邊緣靠近汽車車身的一側設有磁鐵3,並未揭露15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具適度柔軟度與凹陷區的環鐵框116、設於凹陷區的吸磁元件3及包覆環鐵框1與吸磁元件317的遮陽簾2等結構特徵,且乙證4的磁鐵3設置與系爭專18利亦不同。
19承前所述,乙證3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具有凹20陷區來設置吸磁元件3之環鐵框1及遮陽簾2會包覆環鐵21框1與吸磁元件3等結構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22者縱使參酌乙證3及乙證4,亦無法產生結合通常知識以23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動機,故乙證3、4之組合不足24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25乙證3、4、5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26性:
27乙證5所揭露之遮陽板70較類似汽車之晴雨窗,而非系
51爭專利之遮陽簾2結構,且乙證5僅揭露遮陽板70利用2磁吸附件1內設有軟性材質的樹脂磁石部4磁吸附於窗框372上,並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遮陽簾2會包覆4環鐵框1及設於環鐵框其凹陷部的吸磁元件3等結構特徵5,由乙證5說明書第0004段至第0006段所載,亦可知其6要解決的問題與系爭專利不同。
7承前所述,乙證3、4、5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述8具有凹陷區來設置吸磁元件3之環鐵框1及遮陽簾2會包9覆環鐵框1與吸磁元件3等結構特徵,所屬技術領域具通10常知識者縱使參酌乙證3、4、5,亦無法產生結合通常知11識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動機,故乙證3、4、5之組12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3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訴訟14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以金融機構可15轉讓定期存單或現金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16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
17如乙證2照片所示,系爭產品為一種磁吸式遮陽簾,其包含18一環鐵框1、一遮陽簾2及複數吸磁元件3,該環鐵框1為19具有撓性之框體,且間隔形成有複數凹陷區11,各該凹陷20區11凹設於該環鐵框1;該遮陽簾2為一具有複數穿孔的
21片體,其形狀對應於該環鐵框1且該遮陽簾2的外周緣環繞22套設於該環鐵框1;複數吸磁元件3,其分別設置於各該凹23陷區11內。其中,系爭產品僅將各該吸磁元件3設置於各24該凹陷區11內,其吸磁元件3的兩端與環鐵框1之間分別25形成有一落差空間,並無形成平整層面,故不符合系爭專利26請求項1「每一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1外周緣形27成平整層面」之文義讀取。
61參酌系爭專利說明書第3至4頁所載,系爭專利的重點在於2,將環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藉以達到遮陽簾3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4之功效,為達到此目的,於其說明書第5頁第一段載有「…5該吸磁元件是位在環鐵框與外層遮陽簾之間,且該設有複數6吸磁元件的環鐵框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計每一吸磁7元件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等語。有關8系爭專利請求項1「每一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19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之技術特徵,係在該設有複數吸磁元10件的環鐵框相應部位形成凹陷區,以執行每一吸磁元件在結11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之功能,並藉此達到遮12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13取下之結果;而系爭產品僅將各該吸磁元件設置於各該凹陷14區內,其吸磁元件的兩端與環鐵框之間分別形成有一落差空15間,並無形成平整層面,因此不具有平整層面之功能,故兩16者所採取的手段、結果均實質不同,亦不適用均等論。17乙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18乙證3揭示了一種汽車遮陽板,其說明書第28段提到「固19定裝置60設置於遮陽板框架55上且每個固定裝置60包括20一磁鐵61,藉由磁鐵61的磁力吸附於門框51上,而遮陽21板框架55的頂部內側更凹設一磁體孔62,以便將磁鐵6122插入其中,使得磁鐵61不易從遮陽板框架55偏離」,又乙23證3圖1至6清楚揭露磁鐵61在插入結合在遮陽板框架5524後,可與遮陽板框架55的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之技術內容25。其中,乙證3之遮陽板框架55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26「一結合有遮陽簾2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127」之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並未界定遮陽簾必須包覆
71環鐵框,於乙證3說明書第25段已揭露系爭專利之結構;2乙證3之遮陽板框架55上且每個固定裝置60包括一磁鐵631,藉由磁鐵61的磁力吸附於門框51上,已揭示系爭專利4請求項1「環鐵框1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3,作為
5遮陽簾2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4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2其周6邊的每一吸磁元件3對應吸附於車窗框4內側層面上,而達7到遮陽簾2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8框4層面處取下」之技術特徵;乙證3之遮陽板框架55的9頂部內側更凹設一磁體孔62,以便將磁鐵61插入其中,使10得磁鐵61不易從遮陽板框架55偏離,磁鐵61可與遮陽板11框架55的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已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12「該設有複數吸磁元件3的環鐵框1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13,以允許每一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1外周緣形成14平整層面」之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所有技術特15徵皆已由乙證3所揭露,乙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16具新穎性。
17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僅為了成型,將遮陽簾撐起來,18至原告所謂可撓性應指收納時的折曲或捲曲,並非實際使用19時可調整形狀,且該環鐵框並無磁吸作用,應係由磁鐵的物20理作用產生磁吸,而乙證3外環成型的材質作用亦是為了成21型,其結構與系爭專利相同。縱如原告所稱乙證3所揭露的22技術內容與系爭專利尚存在有形狀上的些微差距,仍為所屬23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得知乙證3的技術內容即可輕24易完成者,故乙證3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5乙證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26乙證4揭示一種汽車遮陽裝置,包括至少一個由適當遮陽防27護材料形成的遮陽部1,該遮陽部1的四周安裝有磁鐵3,
81所述遮陽部1借助磁鐵3而吸附在汽車擋風玻璃四周的窗框2上之技術特徵,在其他實施例中,汽車遮陽裝置包括四個遮3擋部,分別遮擋在汽車前擋風玻璃上的前遮擋部,遮擋於汽4車後擋風玻璃上的後遮擋部,遮擋於汽車左側擋風玻璃的左5遮擋部及遮擋於汽車右側擋風玻璃的右遮擋部。6承前所述,乙證3說明書第28段及圖2至6已揭示系爭專7利請求項1所載「凹陷區」與「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8鐵框1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等技術特徵,而乙證4圖1至95亦揭示遮陽部1藉由磁鐵3吸附於擋風玻璃上之技術特徵10,是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結合乙證3、4可輕易達到11系爭專利請求項1的功效,故乙證3、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12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13乙證3、4、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14乙證5揭示一種用於安裝汽車側面遮陽板的磁吸式元件,其15中圖9至11揭示應用於安裝在車輛窗框72上的側面遮陽板1670結構,遮陽板70結構上的磁吸附件1藉由黏合劑結合到
17側面遮陽板70的脊部70y,磁吸附件1內嵌有磁鐵4,利用18磁鐵4磁力將側面遮陽板70吸附於窗框72上之技術內容。19承前所述,乙證3說明書第28段及圖2至6已揭示系爭專20利請求項1所載「凹陷區」與「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21鐵框1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等技術特徵,而乙證5圖9至2211揭示遮陽板70結構上的磁吸附件1內嵌有磁鐵4,利用23磁鐵4磁力將側面遮陽板70吸附於窗框72上,已明顯揭露24內嵌之磁鐵4與遮陽板70結合後形成一平整層面,因此再25結合乙證5可更明確得知磁鐵4組裝於遮陽板70所形成之26表面為平整層面。又乙證3至乙證5之技術領域、技術特徵27、所欲解決之技術問題,以及所達成之技術功效完全相同於
91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記載之發明,該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2識者能夠藉由乙證3、4、5之揭示而加以結合,以輕易完成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發明,故乙證3、4、5之組合可證明系4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5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85頁):6原告為新型第M413607號「遮陽簾固定結構」專利(即系爭7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100年10月11日起至110年83月8日止。
9原證5、6照片所示之系爭產品為被告所銷售之產品。10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85頁至第387頁):11系爭產品是否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申請專利範圍?12系爭專利請求項1是否有應撤銷之事由:
13乙證3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或進步性14?
15乙證3、4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步16性?
17乙證3、4、5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進18步性?
19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被告是否有侵權之故意20或過失?
21如果系爭產品侵害系爭專利請求項1,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22額為何?
23五、得心證之理由
24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25依系爭專利說明書之摘要所載,系爭專利提供一種遮陽簾固26定結構,是對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27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作為遮陽簾在配合鐵質
101/或塑膠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吸磁2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側層面上/或相應方位的夾持件其3間該金屬部,以達到遮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4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本院卷第24頁)。5系爭專利之功效與目的:
6依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頁所載,系爭專利是依既有用在遮擋7陽光直接照射入車內的遮陽簾在作定位實施或拆取下存有的8不便利來作進一步的改善,以期使該遮陽簾在使用時可藉由9本身周邊所包覆的複數吸磁元件來快速且便利的吸附定位在10車窗框內側層面,使得遮陽簾在使用上獲有便利定位及拆取11簡便。其第一主要目的,是在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12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作為遮13陽簾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14吸磁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側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在作15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16其第二主要目的,是在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17軟度的環鐵框上下部位為設有複數吸磁元件,而沿著塑膠質18車窗框的內側周邊上下預設部位則結合以數道在作用側形成19凹槽的夾持件,及在每一夾持件的凹槽之間為覆設一金屬部20,作為遮陽簾在配合塑膠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上21下部位的每一吸磁元件對應切入車窗框相應部位的夾持件該22凹槽,一併藉由吸磁元件來與每一夾持件其間的金屬部作吸23附定位,使得遮陽簾在作使用具簡便操作即可達到快速定位24、且於不使用須取下只須直接抽出即可。其第三目的,是對25結合在塑膠質車窗框內側周邊該上下預設部位的夾持件於背26部是可覆設一雙面膠,作為與塑膠質車窗框的方位黏固(本27院卷第27頁)。
111系爭專利主要圖式:
2第一圖為遮陽簾拆解示意圖、第二圖為遮陽簾未定位前示意3圖、第三圖為遮陽簾定位於車窗示意圖(如附圖1所示)。4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5系爭專利請求項共計4項,其中請求項1、2為獨立項,其6餘為附屬項,原告主張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專利7權範圍,其內容為:「一種遮陽簾固定結構,是包含在一結8合有遮陽簾2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1周邊為9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3,作為遮陽簾2在配合鐵質的車窗10框4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2其周邊的每一吸磁元件3對應吸11附於車窗框4內側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2在作定位具快速12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4層面處取下;且該設有
13複數吸磁元件3的環鐵框1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許14每一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1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15。」。
16系爭產品技術分析:
17系爭產品為一種遮陽簾固定結構(如附圖2所示),是包含在18一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周邊為間19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作為遮陽簾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20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吸磁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側層21面上,而達到遮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22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且該設有複數吸磁元件的環鐵框相應部23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許每一吸磁元件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24周緣形成平整層面。
25有效性證據技術分析:
26乙證3為西元2007年(96年)5月18日公開之WO2007/05275434A1號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0
121年3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乙證3之摘要2所載,其係公開了一種用於車輛的遮陽板50,安裝在裝有3側窗52的車輛門框51上,從而無論側窗52打開和關閉都4能有效阻擋穿過側窗52照射的太陽光,遮陽板50包括:遮5陽板框架55,其形狀可覆蓋側窗52的一部分或整個側窗526並具有預定寬度B;遮陽板56固定地覆蓋在遮陽板框架557的內側,遮陽板56具有足夠的透明度以便於在視覺上識別8外部物體,同時阻擋穿過其照射的太陽光;多個固定裝置690設置在遮陽板框架55的預定位置處,以便連接門框51,10藉此,無論側窗52處於上升或下降運動,遮陽板50均保持11連接門框51,各固定裝置60具有一磁鐵61,磁鐵61設置12在遮陽板框架55上的預定位置,使得遮陽板框架55借助於13從磁鐵61產生的磁力耦合門框51,遮陽板框架55的頂部14內側設置有磁鐵孔62,以便將磁鐵61插入其中(本院卷第15253頁,其中譯文見本院卷第441頁)。乙證3之主要圖式16:圖1為遮陽板立體外觀圖、圖3為遮陽板B部分局部立17體外觀圖、圖4遮陽板B部分截面圖(如附圖3所示)。18乙證4為2007年(96年)3月14日公告之中國新型第CN219878120Y號專利,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020年3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乙證4之摘要21所載,係提供一種汽車遮陽裝置,包括至少一個由適當遮陽22防護材料形成的遮陽部,該遮陽部的四周安裝有磁鐵,所述23遮陽部借助磁鐵而吸附在汽車擋風玻璃四周的窗框上。本實24用新型提供的汽車遮陽裝置可固定於車身,遮罩容易、存儲
25方便且美觀大方(本院卷第271頁)。乙證4之主要圖式:26圖3為轎車後左視圖、圖5為轎車立體圖(如附圖4所示)27。
131乙證5為1995年(84年)7月28日公開之日本特開平0-0020000專利,其公開日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即100年33月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依被告民事準備狀4第11頁第2至8行所載,乙證5係一種用於安裝汽車側面5遮陽板的磁吸式元件,其圖9至11揭示應用於安裝在車輛6窗框72上的側面遮陽板70結構,遮陽板70結構上的磁吸7附件1藉由黏合劑結合到側面遮陽70的脊70y,磁吸附件18內嵌有磁鐵4,利用磁鐵4磁力側面遮陽70吸附於窗框729上。乙證5之主要圖式:圖9為重要部分斜視圖、圖10為10重要部分斷面圖、圖11為磁吸附件斷面圖(如附圖5所示11)。
12侵權部分:
13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經解析為:要件A「一種遮陽14簾固定結構,是包含」、要件B「在一結合有遮陽簾2的預15設形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1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16元件3,作為遮陽簾2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4施以定位能使17遮陽簾2其周邊的每一吸磁元件3對應吸附於車窗框4內側18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2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19能簡便自車窗框4層面處取下;且」、要件C「該設有複數20吸磁元件3的環鐵框1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許每一21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1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22依前述系爭產品之技術分析,上開要件均可為系爭產品所文23義讀取,故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文義範圍。24被告辯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每一吸磁元件3在結合後能與25環鐵框1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系爭產品則係將各吸磁元件263設置於各該凹陷區11內,其吸磁元件3的兩端與環鐵框127之間分別形成有一落差空間,並無形成平整層面云云。經查
141,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C所界定之「該設有複數吸磁元2件的環鐵框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許每一吸磁元件在3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應解釋為每一吸4磁元件在與環鐵框上相對應之凹陷區結合後,能與環鐵框「5非凹陷」之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且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6C並未界定該複數吸磁元件必須與環鐵框相應之凹陷區「密7合」後與環鐵框形成平整層面,故只要每一吸磁元件對應結8合於環鐵框凹陷區,且結合後吸磁元件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
9平整層面,即該當文義讀取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C「每一10吸磁元件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之技術11特徵。經查,系爭產品之環鐵框對應容置每一吸磁元件之區12,其吸磁元件的兩端與環鐵框之間雖分別有一落差空間,惟13該落差空間係環鐵框為了形成一凹陷區所伴隨之下彎區段,14系爭專利請求項1要件C既未界定該複數吸磁元件必須與15環鐵框對應之凹陷區形成「密合」,且系爭產品之吸磁元件16容置於凹陷區後,系爭產品之吸磁元件外周緣與環鐵框外周17緣為同一平面,此等空間搭配之連結關係可文義讀取系爭專18利請求項1「每一吸磁元件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19平整層面」之技術特徵,是被告前開所辯並不可採。20專利有效性部分:
21查系爭專利係於100年3月9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22於同年10月11日公告,有系爭專利說明書公告本在卷可稽23(本院卷第23頁至第38頁),則系爭專利有無應撤銷之原24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9年8月25日修正公布、同年9月2512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
26乙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具新穎性:27乙證3與系爭專利皆為一種遮陽簾固定結構,原告自承乙
151證3之遮陽板框架55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21(本院卷第391頁),該遮陽板框架55形成預設車窗框3形態,依乙證3說明書第23段記載遮陽板框架55材質為4合成樹脂或塑膠(syntheticresinorplastic),其材料具有5柔軟度(本院卷第256頁、第445頁),已揭露系爭專利6請求項1「一種遮陽簾固定結構,是包含在一預設形態且7具適度柔軟度的環框」之技術特徵。又查,由乙證3圖18、圖3及說明書第8段記載「…磁鐵設置在遮陽板框架上9的預定位置處,使得遮陽板框架借助於從磁鐵產生的磁力10耦合到門框,並且在遮陽板的頂部內側設置有可供磁鐵插11入的磁鐵孔。」(本院卷第255頁、第443頁、第444頁12),可知乙證3遮陽板框架55係結合遮陽簾56,且遮陽13板框架55周邊間距設有複數磁鐵61,作為遮陽簾56配14合固定裝置60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56周邊的每一磁鐵1561隔著固定裝置60而吸附於門框51內側層面上,而達16到遮陽簾56在作定位時具有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17便自固定裝置60層面處取下之功效,已揭露系爭專利請18求項1「一結合有遮陽簾的環框」、「環框周邊為間距設19有複數吸磁元件,作為遮陽簾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20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吸磁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
21側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22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之技術特徵。再查,由乙23證3圖3及圖6可知,乙證3的遮陽板框架55設有複數24磁鐵61(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吸磁元件)的相應25部位形成磁鐵孔62(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凹陷區26),允許每一磁鐵61在結合後能與遮陽板框架55外周緣27形成平整層面,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該設有複數吸
161磁元件的環鐵框相應部位是形成凹陷區,以允許每一吸磁2元件在結合後能與環鐵框外周緣形成平整層面」之技術特3徵。
4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材質為鐵,乙證3相對構件之5遮陽板框架55材質為合成樹脂或塑膠,兩者環框材料不6同,業如前述,故乙證3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不7具新穎性。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為新型專利,其請求項18之環鐵框材質為鐵,非為新型專利限定或比對的條件云云9。惟按新型係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10、構造或組合的創作,僅材料成分之變動,不符合99年11專利法第93條新型專利標的之規定,但依材料成分實施12後所顯示之專利結構組合關係或形態如已具體特定,仍符13合新型專利之標的規定;而如該材料成分與新型專利之形14狀或構造所欲表現之功能相關連,則該材料成分應為該新15型專利之限定條件。系爭專利請求項1為新型專利,其既16載明環鐵框之材質為鐵,且依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其主要17創作目的之一「是在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形態且具適度柔18軟度的環鐵框周邊為間距設有複數吸磁元件,作為遮陽簾19在配合鐵質的車窗框施以定位能使遮陽簾其周邊的每一吸20磁元件對應吸附於車窗框內側層面上,而達到遮陽簾在作21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車窗框層面處取下22」(本院卷第27頁),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23材質係為結合吸磁元件,並配合定位及吸附於鐵質的車窗24框內,是該環鐵框之材質應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限定條25件,被告前開稱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材質不是其限26定條件,尚無可採。
27原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1已界定將遮陽簾2包覆在預設
171型態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之特徵,亦即「環鐵框被遮陽2簾包覆」,而乙證3說明書第25段敘明sunscreen56是3利用wire-likemember57將sunscreen56撐緊後,再將wir4e-likemember57插入visorframe55內,與系爭專利「環
5鐵框被遮陽簾包覆」之結構明顯不同,並稱將乙證3的vi6sorframe55比對為系爭專利之環鐵框1實有所不當,乙7證3之wire-likemember57並未如系爭專利在環鐵框1形8成凹陷區,並將吸磁元件3設置在凹陷區的特徵云云。惟9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係界定「在一結合有遮陽簾的預設10型態且具適度柔軟度的環鐵框」,對於環鐵框與遮陽簾之11連結關係用詞為「結合」,依合理與最廣義解釋系爭專利12請求項之範圍,不應限縮解釋為僅指遮陽簾包覆環鐵框之13態樣,即不該將說明書下位的實施態樣讀入請求項內;且14環鐵框與遮陽簾任何一種結合方式皆不影響系爭專利所欲15達成「遮陽簾在作定位具快速便利,且不使用時能簡便自16車窗框層面處取下」之功效,是環鐵框與遮陽簾任何一種17結合方式應皆為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範圍。況原告嗣後自18承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對應於乙證3元件編號5519(本院卷第391頁),即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環鐵框對應20於乙證3之遮陽板框架,已更改原先之以乙證3之wire-li21kemember57對應系爭專利之環鐵框1的比對主張;再者22,乙證3之visorframe55(遮陽板框架)設有magnethol23e62(磁鐵孔),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在環鐵框1形成凹24陷區相同,並將magnet61(磁鐵)設置在magnethole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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