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營訴字第6號原 告 光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若望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複 代理 人 陳婕妤律師被 告 其右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鄭國章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連家麟律師被 告 伯紳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彥琛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邦彥律師 林曉薇律師被 告 E-Read Co., Ltd兼 法 定代 理 人 黃世芬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彥琛 被 告 伍思樺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被 告 黃世鈺 陳淵森 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複 代理 人 羅天佑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徐嘉鴻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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