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智慧財產法院民事中間判決
2107年度民公訴字第8號
3原告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5
6法定代理人廖世芳
7訴訟代理人周良貞律師
8謝官翰
9李俊賢
10被告豬豬科技有限公司
11
12兼法定代理人白鎔碩
13共同
14訴訟代理人蕭富庭律師
15許家華律師
16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就中間爭點於民國1
1708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為中間判決如下:
18主文
19「豬豬快租」手機App第1、2、3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並構20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
21「豬豬快租」手機App第3版使用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攝影著作侵22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
23事實及理由
24壹、程序方面:
25一、按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26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27為正當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38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關
1信股1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民事訴訟,其損害額之審理,應於辯論是2否成立侵害後行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5條前段亦定有3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等規定,應負4損害賠償等責任,本院爰就被告等行為是否構成違反公平交易5法等規定,先為言詞辯論並為中間判決。
6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7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8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於9民國107年6月1日起訴時,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將10名為『豬豬快租』手機App(下稱系爭App)中,以設定搜尋11條件而點選、連結及存取原告於『591房屋交易網』網路平台及12『591房屋交易』手機App之內建瀏覽介面及物件資訊移除,且
13不得再以任何網路平台或手機App介面形式提供搜尋、點選、14連結及存取原告之前開物件資訊。」(本院卷第15頁),嗣15於108年3月25日具狀新增該項聲明後段之內容為「…被告亦16不得於其App頁面呈現擷取自原告『591房屋交易網』網路平台17及『591房屋交易』手機App之物件圖片及詳細物件資料。」(18本院卷第379頁)。被告等稱原告係有意延滯訴訟,並妨害19其防禦等語(本院卷第508頁、卷第199頁至第200頁)20,惟原告上開所為訴之追加,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21且其請求之基礎事實乃基於同一不公平競爭法律關係,依前述22規定,應予准許。
23貳、實體部分:
24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將名為「豬豬快租」手機App中25,以設定搜尋條件而點選、連結及存取原告於「591房屋交易網26」網路平台及「591房屋交易」手機App之內建瀏覽介面及物件27資訊移除,且不得再以任何網路平台或手機App介面形式提供
21搜尋、點選、連結及存取原告之前開物件資訊。被告亦不得於2其App頁面呈現擷取自原告「591房屋交易網」網路平台及「5931房屋交易」手機App之物件圖片及詳細物件資料。被告應4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伍佰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5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前項聲明6,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7擔。並主張略以:
8原告自96年6月開始經營「591房屋交易網」網路平台(下稱5991房屋網),並於100年7月1日、102年1月15日分別在Ap10pleAppStore及GooglePlayStore上架「591房屋交易」手機App11(下稱591App),提供廣告主付費刊登出租、買賣房屋物件資12訊、裝潢廣告及使用者免費查詢服務,為提升會員在原告網站13刊登廣告意願及爭取使用者優先至原告網站檢索租屋資訊,已14投入大量人力編輯、規劃及建構該網站,並於平面及電子媒體15進行每日曝光達3,000萬次廣告量之高度行銷,倘不計入人事及16其他營運成本,已支出之行銷費用至少為1億5,000萬元,原告17網站成立迄今累積瀏覽人次達1億5,000萬次,依106年4月份18內政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條例」懶人包統計資料所示,105年19度租賃市場規模約93.5萬戶,其中原告網站刊登量逾70萬筆,20得推估其市場占有率達7成。
21被告豬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所營運「豬豬快租」22手機App亦係提供使用者與出租物件刊登者可互通聯繫之平台23,由被告白鎔碩自行開發,分別於104年12月16日、105年824月24日以個人名義在AppleAppStore(iOS版)、GooglePlaySto
25re(Android版)上架,截至106年4月8日止,累積下載次數26分別為iOS版133,937次、Android版20,305次(原證2第4至527頁),被告公司以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之方式,推展系爭App致
31減損原告所屬網站及App商業價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2定,並構成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且系爭App介面亦3侵害原告所屬網頁內容之著作財產權(詳後述);而被告白鎔4碩為系爭App開發者,並為被告公司負責人,實際執行系爭Ap5p之營運及技術開發等職責,卻未改變系爭App可連結原告所屬6物件資訊之技術而容認被告公司繼續使用謀利,與被告公司為7共同侵權行為人,均不法侵害原告權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298至31條、民法第184、185、213、28條及著作權法第84、88條9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10系爭App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部分:11原告於105年6月20日委請公證人公證系爭App(iOS版)12操作過程,即系爭App第1版,係直接擷取原告網站之物件13資料,包含物件相片、基本資料及聯絡人資訊,使用者可以14直接在系爭App透過連結按鍵撥號予聯絡人(即委託原告刊15登租屋廣告之會員),無須經由原告網頁,且系爭App未揭16露該等租屋物件之原登載網址(見原證1第34至36頁),有17105年度北院民公誌字第677號公證書(原證1)可稽,被告18未就其網站資料蒐集做任何付出,僅透過網路爬蟲軟體即將19屬於原告之物件資訊充作系爭App內容,且使用者無需連結20至原告591網站或App,即可檢索原告所屬物件資訊,甚至直21接聯繫該物件之聯絡人,顯已將本應造訪原告網站或App始22能瀏覽物件詳細資料之使用者,導向系爭App,完全瓜分原告23網站或App之網路流量,業經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24)以106年10月3日公處字第106084號處分書認定違反公平25交易法第25條規定,並確定在案(原證2)。至被告辯稱系26爭App第1版點選地球圖示可連結到該物件之原始網頁云云27,已無從確認。
41被告公司於105年9月間將系爭App改為第2版,係以鑲嵌2方式將原告所屬物件資訊網頁顯示於系爭App,使用者瀏覽時3仍停留在系爭App瀏覽器,而非以原生瀏覽器開啟原告網頁4資料庫,如要返回前頁或其他頁面瀏覽物件仍是返回系爭App5,若使用原生瀏覽器導入原告網頁後則無法再返回系爭App,6是系爭App第2版點選特定物件後雖會連結至原告伺服器,7不影響原告對該物件之流量,但被告同時亦享有該物件之流8量,且倘使用者僅停留在系爭App瀏覽頁面,未進一步點選
9連結至原告網頁時,原告原本可享有之刊登物件的廣告收益10,及流量產生之加乘收益如推播資訊廣告收益及資料分析利11益等(係指伺服器可分析使用者的使用行為,以數據分析方12式推薦使用者進一步瀏覽更多刊登物件,並於使用者再次登13錄時主動推播相關物件,如果使用者未進入原告伺服器即無14法進行分析,另瀏覽量高亦可能帶來其他建商或政府機關之15廣告收益),即遭被告攔截,此情形下亦會影響原告其他分16頁之瀏覽量,是被告享有之推播效益及資料分析利益,係榨17取原告努力成果而來,自有不公平競爭之情,業經公平會上18開處分書認定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原證2)。19系爭App第3版則改以深層連結方式,使用者於系爭App透20過點選特定物件,會直接連結至原告所屬該物件資訊頁面瀏21覽,有106年度士院民公智字第10600101806號公證書(原證224)可稽,惟使用者瀏覽物件及資料讀取仍在系爭App瀏覽器23,而非使用原告網站之原生瀏覽器,如使用者返回前頁或其24他頁面瀏覽,仍返回系爭App,不會經過原告網站之入口網25頁,致原告網站首頁及其他頁面之推播及廣告利益均受影響26。因原告提供廣告主於首頁按廣告位置及曝光次數而收取不27同費用之服務(即原證3之黃金曝光方案),系爭App第3
51版讓使用者可透過點選系爭App之物件圖片,直接連結至原2告該物件之網頁,使用者無須經由原告網站首頁進行點選、3搜尋及連結,亦無需下載原告App登入進行搜尋使用,已減4損原告所屬物件刊登客源及其廣告版位之商業價值,長期亦5將造成原告經濟損失,更排擠原告得藉由用戶登入所屬App6以穩固使用者之使用習慣而鞏固客源之可能。至被告辯稱其7係如同Google、Yahoo等搜尋引擎云云,惟被告公司與原告為8競爭同業,且系爭App搜尋結果有86%以上係來自原告所屬9物件資訊(原證2第5頁),顯不同於其他搜尋引擎,是系10爭App第3版仍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11基上,原告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及資源建置所屬房源資料12庫,始成為目前物件數最多之租屋網站平台,業如前述,為13遏阻他人不當利用行為,原告已於網站首頁之服務條款明文14限制及禁止使用者不得擅自使用、修改、重製原告網頁之資15料等行為,因租屋網站具有「雙邊市場」之特性,網站經營16者必須吸引足夠數量之房東及房客加入同一平台,才能提升17其網站價值,被告公司無視上開條款,未經原告之同意,即18提供連結、擷取使用原告所屬出租物件資訊供使用者瀏覽,19將本欲利用原告網站或App檢索出租物件之使用者導向系爭20App,榨取原告建構網站投入之努力而牟利,具商業競爭倫理
21之非難性,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22系爭App構成民法第184條規定之侵權行為:23被告自承系爭App第1、2、3版均以網路爬蟲方式抓取原告資24料庫物件資料,此種方式會消耗及使用原告網站頻寬,且因被25告抓取之資料含有大量圖片檔案,會消耗更多原告網站頻寬資26源,原告屢次書面通知被告停止其不法行為,且在原告為阻止27其不當利用行為而設計防堵機制時,被告一再惡意破解,令原
61告不斷付出額外營運成本更新防堵機制,顯係故意以背於善良2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亦違反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3定;又系爭App第1、2、3版均呈現原告所屬物件資訊及圖片4,如前所述,不僅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且嚴重侵蝕原告網站流5量,亦構成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至被告辯稱其無違法6之故意或過失云云,惟原告曾數次以書面通知被告停止其不法7行為,被告均不予理會,仍持續大量刮取及刊登原告所屬物件8資訊,由被告於105年8月接獲好房網之制止函後,即主動下架9並停止擷取好房網之物件資訊,迄未再有任何刊登行為,顯見10被告明知其所為係屬不法,被告所辯並不可採。11系爭App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視為侵害原告12著作財產權:
13原告網站首頁之服務條款第23條已明白揭示未經原告授權或同14意,就網站內包括文字、圖片等資訊,不得為使用、重製、散15布、公開傳輸,又原告就網頁內容包含物件說明及圖片之版面16,係根據刊登者提供之房源資料加以編輯、排版及整合,其中17物件說明部分,原告為讓使用者能快速知悉物件特性所發想之18字句,如「大安sogo微風商圈捷運忠孝復興5分新屋」(原證191第47頁),具創作性,其整體版面之設計亦以便於使用者瀏20覽為出發點,應屬編輯著作,被告於系爭App第1版係完全21重製原告所屬物件名稱及其資訊頁面(原證1第35頁),系22爭App第2版係將原告整個網頁內容鑲嵌至自己網頁,系爭23App第3版仍使用原告網站圖片及相片(如原證8第15、22、2924、38頁),原告在平台上架測試物件所使用原證8第6、7、1725、24、25、32、33頁之相片(如附表二)係由原告所屬人員自26行拍攝,攝影時就取景有所編排、構圖,已加入其自身創意及27思想,自屬攝影著作,並約定由原告享有著作財產權(原證9
71至12),被告未經同意,擷取原告所屬物件資訊網頁及圖片,2自屬透過網路公開傳輸及重製原告編輯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行為3,依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視為侵害原告著作財產4權。另系爭App第1、2、3版之使用情形,不在同法第44至63
5條所定範圍,且被告係以營利目的,其利用原告著作之質量至6少為86%,實難認屬合理使用範圍。
7二、被告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8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並辯9稱略以:
10被告白鎔碩因見租屋市場資訊紛亂混雜,租屋者需反覆瀏覽、11比較各租屋網站訊息,過程繁瑣且耗時費力,而於104年底建12置系爭App彙整各租屋平台公開資訊,俾使用者特定檢索條件13得快速瀏覽各租屋網頁內容,即時獲悉符合其需求之物件資料14。嗣因105年8月接獲原告反映系爭App涉及公平交易法問題15(被證1),乃於同年9月將系爭App第1版以地球圖示(即原16證1第34至36頁上方右起第3個圖示)註明房源資訊出處之方17式,修正為強制使用者連結至原告網站即系爭App第2版,復18於同年月30日依原告來函意旨,改以手機原生瀏覽器開啟外部19房源網址即系爭App第3版(原證4)。惟系爭App修正期間20,原告曾於106年間向公平會檢舉,公平會誤認系爭App會阻21斷原告網站流量,因而裁罰被告公司5萬元,被告考量已按公22平會及原告來函意旨修正系爭App,且鑑於兩造規模差距甚大,23持續訟爭對被告公司實屬無益,遂完納罰款放棄行政爭訟。24系爭App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25被告曾於臉書頁面向使用者公開表示系爭App係作為租屋搜26尋引擎之用,將蒐集591、好房網、樂屋網等公開資訊(原證271第6至9頁),並有作醒目標示,例如「豬豬快租:一次搜
81尋各大租屋網站」(原證1第4、6、10、13至18、20、22至225、27頁)、「豬豬是個貪吃鬼,各大租屋網的租屋資訊,3通通都吃到肚子裡,變成房客最愛的『豬豬快租』!想租屋4就找豬豬」(原證1第4、6、10頁)、「一次搜尋各大租屋5網站的房客好幫手」(原證1第7頁),依維基百科關於入6口網站之定義,入口網站勢必需要爬取不同資訊來源的資料7作為檢索之用,例如Google、Yahoo、Bing即為適例(被證38),系爭App檢索範圍除原告網站外,尚包含樂屋網、千居9、信義房屋等房源資訊,於系爭App官方網站亦註明其僅為10搜尋引擎,與房屋來源均無合作關係,亦不擔保資訊來源正11確性(被證4),既原告已將所屬房源資料公開於不特定人均12得共見共聞之開放網域,系爭App作為搜尋引擎為提升演算13法效率,必然需預先爬取原告等房源資料存放於資料庫中,14當使用者提出檢索條件時,系爭App可立即或定時檢索留存15資訊,以媒合屋主之用,系爭App第1版有擷取原告詳細物16件資料,圖片檔案本身並無快取,只透過連結方式作顯示網
17頁圖片,使用者得經由地球圖示,跳轉至物件來源網頁(本18院卷第281至283頁),需原告主機響應以提供物件資訊,19並無混充或令使用者誤認其來源之情。另公平會處分書記載20系爭App出租物件有86.13%源自原告網頁等語,惟系爭App21改版後納入馬來西亞地區租屋物件(被證11),採用原告房22源資料之比例已下降。
23系爭App第2版並於使用介面加註系爭App僅為搜尋引擎,24與房屋來源均無合作關係等語(被證5),使用者點選目標物25件後,係以「網頁嵌入」方式開啟原始網頁,需原告主機響26應由其伺服器透過網路載入物件資訊,系爭App使用介面亦27顯示「即將離開豬豬快租開啟原始房源網頁」及「來源網頁
91名稱」(被證2第4頁、本院卷第283至285頁);系爭A2pp第3版更以「開啟外部瀏覽器方式」為之(原證4第16頁3、本院卷第285至287頁),係使用手機內建的瀏覽器,亦4需原告主機響應以提供物件資訊,使用者尚難誤認原告房源5資料為系爭App所有,系爭App第2、3版只有呈現原告物件6之標題、價格、類型等總結資料,並未使用詳細物件資訊。7衡酌系爭App之建置目的及使用他人物件資料之狀況,僅供8資訊檢索之用,為加快檢索效率及精確度,本質上會過濾各9網站無關的資訊(例如廣告版位),儲存並重新排版顯現給10使用者(被證3第2頁末3行),使用者欲取得物件完整資訊11,仍需連結至原租屋網頁,自無抄襲原告網頁資料情事,系12爭App自始未僭稱為物件資料之所有人,更清楚標示所擷取13物件資料之來源,一般智識能力使用者施以通常之注意,自14能輕易區辨兩造服務內容之差異,原告指摘被告等係榨取他15人努力之成果,實無理由。另原告房源資料均由屋主或仲介16自願公開於原告網站,目的為媒合租屋條件,而系爭App蒐17集、處理及利用該些資訊之目的與提供個人資料之當事人相18符,亦有加速租賃市場流動性,屬於提升公益之必要,合於19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範,並無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虞。20系爭App以便於租屋族尋找租屋標的為設計發想,其操作方21式與常見比價平台相似,未對搜尋功能索取費用,收益來源22主要是廣告,營利項目之「租屋雷達」加值功能(僅限於iOS23版)僅以一般自用居住需求之租屋民眾為收費對象,相較於24原告網站除一般租屋物件資訊外,尚提供商用地產如店面、25辦公室、廠房、土地等物件資訊或建案訊息,並以屋主付費26刊登租屋或買賣等多元交易資訊為營業項目(原證3),潛在27承租人或購屋者則可免費瀏覽,二者之消費市場應有所區隔
101,且原告網站設立迄今均未向承租人收取費用,則無改善承2租人使用者介面的誘因,今有系爭App改善承租人使用者介3面,可增加相當之交易機會,更增添屋主付費廣告的效益及4意願,對原告而言並非全無實益,是兩造所營事業項目固有5所重疊,然其服務對象、性質、營業態樣皆有不同,既非屬6同一市場,自非為競爭關係,反而互相彌補不足之處,被告7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虞。
8公平會認定系爭App會造成原告網站之網路流量減損,惟系9爭App第2版採「網頁嵌入」原理,係以原軟體系統內建瀏10覽器,將使用者開啟目標網頁所顯現之頁面內容,鑲嵌於原11軟體畫面中,縱使用者點選目標物件後仍處於系爭App介面12,其所取得之物件資訊實際上係開啟目標網頁所獲得,於網13頁流量計算上,難謂有瓜分原刊登資訊網站流量及交易機會14之情形存在;又原告於105年9月20日電子郵件表示只有離15開系爭App,來到原生瀏覽器訪問原告網站才為正常搜尋引擎16之用等語(被證2第2頁),系爭App第3版因而改為以外17部瀏覽器開啟連結,更無攔截原網站流量之虞,無論是嵌入18式或非嵌入式,其操作行為均與一般外部瀏覽器相同,對原19告網站流量均無影響。參酌流量分析網站SimilarWeb顯示原20告網站流量來源可知,系爭App至多僅佔3.73%,顯不會對原21告網站造成影響,其他爬取原告房源資料者尚有樂居(leju.co22m.tw/)佔33.76%、房地(foundi.info/)佔26.81%、MixRent(t23w.mixrent.com/)佔23.2%(被證12),亦有其他搜尋引擎如G24oogle、Bing、Yahoo、台灣零時政府(被證8)等。至原告主25張系爭App將影響其廣告效益及推播資訊利益云云,然原告26刊登於其網站首頁之廣告多為建案廣告,顯以房市消費者為27目標收視群,非系爭App之租屋族群所密切關注,且原告目
111前僅排除一國外搜尋引擎「Yandex」(yandex.com/)爬取相關2資料,並無限制Google、Yahoo等其他搜尋引擎之檢索範圍,3使用者利用其他搜尋引擎鍵入特定關鍵字,亦得不經由原告4網站首頁,直接進入符合檢索條件之物件網頁,縱原告之廣5告效益確有流失,未必與系爭App有相當因果關係;雖被告6之爬蟲行為會消耗原告網站少許頻寬,同時亦為原告帶來較7高的瀏覽量,進而帶來廣告收益,原告並非僅有損失,由系8爭App連結至原告網頁後,仍可被原告網站所追蹤進而分析9其相關行為資料,原告稱使用者僅停留在瀏覽頁面,亦會導10致其利益受損云云,但使用者應有瀏覽網頁之選擇自由,倘11房源圖片或交易條件無法吸引使用者進一步點選,應無法歸12納於原告所失利益,又系爭App連結到原告網頁時,該網頁
13會提醒使用者是否安裝原告App,並無原告所述排擠的問題。14系爭App並無侵害原告著作財產權或構成民法侵權行為:15原告起訴時未具體指明受侵害之著作權標的,僅泛稱其編輯著16作具有原創性,但未具體舉證其資料之選擇及編排邏輯為何,17應非屬著作權保護標的,參酌原告服務條款第11條可知,物件18資訊皆由房東自由刊登(被證6),原告稱物件照片及文案係由19其員工協助編輯,並非事實。又系爭App係以程式軟體自動抓20取第1張圖片,縮小索引原網站之用,並無人力篩選審查,被21告於收受原告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之當日即已下架原告所指22攝影著作(被證9),尚無侵害著作權之故意或過失。縱原告23享有相關著作權,原告既不爭執系爭App第2、3版均連結至原24告伺服器,則系爭App所呈現之畫面均為原告網站所提供,當25無侵害其編輯著作之虞;再者,系爭App僅節錄文字部分資訊26,使用者欲得知物件詳細內容及屋主聯繫方式,仍需點擊該物27件開啟其原始網頁,又系爭App僅利用一張圖片呈現搜索標的
121,且圖片經壓縮比例縮小於智慧型手機,其解析度較原始網頁2低,使用者如欲觀覽物件圖片,當仍會開啟原始網頁,難認有3實質取代原始網頁之效果,況原告所指攝影著作已標示為「測4試物件專用圖片」,亦無法吸引使用者與房東簽約,應無所謂5市場取代性可言,於Google輸入「591測試物件」進行搜尋,6亦可檢索到原告所指物件圖片而能導引至原告網頁(被證10)7,是衡酌系爭App上開利用情形,應合乎著作權法第65條第28項之合理使用,並不成立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另系爭App為合9法搜尋引擎,已如前述,自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所謂「背10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在被告符合公平交易法無混充情事及著11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況下,亦不構成同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12人之法律」,故不構成民法侵權行為。
13三、本件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17頁至第319頁、第487頁、14卷第239頁):
15豬豬快租App(即系爭App)為被告白鎔碩設計開發而建置,有16iOS及Android兩種版本,分別上架於AppleAppStore及GoogleP17layStore。原證1公證內容係系爭App第1版(iOS),原證418公證內容係系爭App第3版(Android)。19依被告106年3月2日資料庫之出租物件數量計算,系爭App20登載之總件數中,其中公平會之處分書記載86.13%出租物件資21訊是擷取自原告591房屋網站。
22原證1之系爭App第1版擷取自原告591房屋網站之物件資料23,包含物件相片、物件基本資料及聯絡人連結,使用者可以直24接在系爭App透過連結按鍵撥號予聯絡人,無須經由原告網頁
25,於原證1公證書第34頁至第36頁未揭露系爭App該等租屋26物件之原登載網址。
27系爭App第2版係將原告591房屋網站之物件資訊網頁,以嵌
131入方式顯示於系爭App,使用者所瀏覽原告網頁之相關訊息,仍2在系爭App網頁視框內呈現,而非於原告網頁伺服器。3公平會以106年10月3日公處字第106084號處分書認定系爭A4pp第1、2版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原證2),業經確定5。
6原證4之系爭App第3版係以深層連結方式,即使用者於系爭7App點選瀏覽物件後,將直接連結至原告591房屋網站之該物件8資訊網頁,其連結會脫離系爭App伺服器,但不會經過原告5919房屋網站之入口網頁。
10四、協商兩造整理本件爭點如下(本院卷第319頁):11被告等提供系爭App第1、2、3版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12、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及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13第7款之規定?
14如果被告等構成前項之違法,原告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15民法第213條及著作權法第8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移除系爭16App中含有原告591房屋網站之物件資訊及連結,之後亦不得再17使用原告591房屋網站之物件資訊及連結?18如果被告等構成第項之違法,被告等是否有故意或過失?19如果被告等構成第項之違法,原告得否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20、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第28條及著21作權法第8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賠償責任?其損害賠22償額為何?
23五、得心證之理由
24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25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條26為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其目的在於維持自由競爭手段27,以建立市場競爭秩序,管制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
141公平之不當競爭行為,故受規範者必須為以競爭為目的之行為2。而所謂競爭,依同法第4條規定,係指二以上事業體在市場3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4易機會而言(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40號、106年度台5上字第1431號判決意旨參照)。上開條文所稱「顯失公平」,6係指以顯然有失公平之方法從事競爭或營業交易者,其常見行7為類型包含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例如:使用他事業名稱作為8關鍵字廣告,或使用他事業名稱為自身名稱、使用與他事業名
9稱、表徵或經營業務等相關之文字為自身營運宣傳等方式而攀10附他人商譽,使人誤認兩者屬同一來源或有一定關係,藉以推11展自身商品或服務;以他人表徵註冊為自身網域名稱,增加12自身交易機會;利用網頁之程式設計,不當使用他人表徵,13增進自身網站到訪率;抄襲他人投入相當努力建置之網站資14料,混充為自身網站或資料庫之內容,藉以增加自身交易機會15;真品平行輸入,以積極行為使人誤認係代理商進口銷售之16商品(106年1月13日公法字第10615600201號令發布之公平交17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25條案件之處理原則第7點參照)18。
19系爭App各版本之技術內容:
20系爭App有3個版本,其各版本之iOS與Android版之上架時21間如附表一所示,兩造就此部分均不爭執。22被告等稱「…系爭App提供房客一站式服務,導入多元租屋23資訊管道,俾利使用者迅速滿足租屋為目的。原告之591租屋24網既然已將房源資料公開於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的開放網25域,系爭App定位為搜尋引擎,為提升演算法效率,必然需26要預先爬取原告等房源資料存放於資料庫中,當房客提出檢27索條件,系爭App即可立即或定時檢索被告所留存資訊,以
151媒合屋主之用。」(本院卷第192頁至第193頁),且參2被告等曾於臉書頁面標示例如「豬豬快租:一次搜尋各大租3屋網站」、「豬豬是個貪吃鬼,各大租屋網的租屋資訊,通4通都吃到肚子裡,變成房客最愛的『豬豬快租』!想租屋就5找豬豬」、「一次搜尋各大租屋網站的房客好幫手」(本院6卷第50頁、第52頁、第53頁、第56頁、第59至64頁、7第66頁、第68至71頁、第73頁),可知系爭App係被告等8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預先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9源資料存放於被告公司資料庫中,當使用者利用系爭App設10定檢索條件後,系爭App即可立即或定時檢索被告公司所留11存前述資料庫中的房源資訊,並產生搜尋列表,讓使用者可12瀏覽符合條件之物件,如使用者欲查詢特定瀏覽物件,於點13選該物件後,系爭App即顯示該物件之詳細內容。14依被告等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簡報檔(下稱被告等簡15報檔)關於系爭App第1版流程說明「使用者點擊物件後,16會顯示詳細物件資料」、「但右上角功能鈕,仍然提供以『17嵌入式瀏覽器』開啟原始網頁功能」、相關程式碼(被告等18簡報檔未編號,本院依序代編號,編號第2號至第11號,本19院卷第515頁至第520頁)及圖式(本院卷第516頁,20參下圖1),可知系爭App第1版係連結至被告公司伺服器,
21下載所檢索之房源資料結果於系爭App第1版介面上。惟若22點擊系爭App第1版介面右上方之地球圖示,其仍會提供以23「嵌入式瀏覽器」開啟原告591房屋網之原始網頁之功能,24但使用者既得於系爭App第1版介面直接瀏覽並下載詳細房25源資料,即無再點擊系爭App第1版介面右上方之「地球」26圖示去開啟連結原告之原始網頁之必要。承上,系爭App第127版之運作,是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
161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告公司資料庫,使用者得2於系爭App第1版介面直接瀏覽、下載包括原告591房屋網3之房源資料,並不須連結至原告前開網站之伺服器。4圖1:系爭App第1版流程說明
5
6依被告等108年4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簡報檔關於系爭App7第2版流程說明「使用者點擊物件後,不會顯示詳細物件資8料。直接以『嵌入式瀏覽器』開啟原始網頁」、「『嵌入式9瀏覽器』直接自591伺服器載入網頁,並提供使用者查看當10下網址的功能,和一般瀏覽器行為完全相同」、相關程式碼11(被告等簡報檔編號第12號至第27號,本院卷第520頁至12第528頁)及圖式(本院卷第521頁,參下圖2),可知系13爭App第2版是以「嵌入式瀏覽器」〔被告等簡報檔第22頁14所記載之webView.loadRequest(request)程式碼會透過WKWe15bView發出HTTPRequest載入遠端網頁〕開啟原告591房屋16網之原始網頁,易言之,系爭App第2版於使用者「點選」17所瀏覽物件後,強制使用者必須使用鏈結至原告591房屋網18站伺服器,開啟原告591房屋網之網頁。承上,系爭App第2
171版之運作,係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2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告公司資料庫,使用者得3於系爭App第2版介面直接瀏覽原告之房源資料,但如使用4者欲查閱特定瀏覽物件之詳細內容時,於「點選」該物件後5就啟動嵌入式瀏覽器鏈結至原告591房屋網伺服器,開啟原6告591房屋網之網頁。
7圖2:系爭App第2版流程說明
8
9依被告等上開簡報檔關於系爭App第3版流程說明「使用者10點擊物件後,不會顯示詳細物件資料。直接以『手機內建瀏11覽器』開啟原始網頁」、「以『手機內建瀏覽器』直接自59112伺服器載入網頁」程式碼、程式碼相關參數(本院卷第52813頁至第530頁,被告等簡報檔編號第28號、第32號、第35
14號)及圖式(本院卷第529頁,參下圖3),可知系爭App第153版在iOS9版本前,會開啟外部瀏覽器鏈結原告591房屋網16站,而在iOS9版本以上,會以SafariViewController鏈
181結原告591房屋網站之伺服器,而在系爭App第3版後續版2本使用者「點選」所瀏覽之物件後,強制使用者必須使用鏈3結至原告591房屋網站,開啟原告591房屋網之伺服器,嗣4調整為一律以外部瀏覽器Safari開啟原告591房屋網伺服5器。承上,系爭App第3版之運作,係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6蟲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7告公司資料庫,使用者得於系爭App第3版介面直接瀏覽原8告之房源資訊,但如使用者欲查閱特定瀏覽物件之詳細內容9時,於「點選」該物件後則開啟外部瀏覽器或以SafariView10Controller鏈結至原告591房屋網伺服器開啟其591房屋網11之網頁。
12圖3:系爭App第3版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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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綜上,系爭App第1版至第3版均係由被告等藉由網路爬蟲15技術先至各大租屋網爬取各大租屋網之房源資料儲存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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