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2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李鎮宇(原名:李昆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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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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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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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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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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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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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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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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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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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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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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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人壽)保單3張,於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險均已失效、於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無有效保
單、於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分別已失效或
無保單價值,有債務人陳報狀及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
在卷可證;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單,
而國泰人壽保單解約金新臺幣(下同)205,543元,業經本
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
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因分配後無剩餘
,故劣後債權人無法受分配)。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蔣開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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