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6號
聲請人即債 潘品如即潘欣梅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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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政宏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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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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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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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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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蘇皇娟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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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
權人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至10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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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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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即債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 理 人 理勤孝
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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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屬清算財團之財產計有於金融帳戶之存款760
元、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47股、國泰人壽保
險解約金189,684元,有債務人財產清單陳報狀、本院查詢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國泰人壽回函可查。又上開財產關於存
款部分扣除手續費後所存無幾,另股票部分因該公司已下市
變賣不易,且價值亦不高而無變價實益,爰不予處分,而保
單價值準備金部分,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
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該分配
表已確定,款項經匯款即可分配完畢,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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