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全字,108年度,10號
TCDA,108,全,10,2019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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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

代 表 人 蘇淑貞 


相 對 人 冠果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灼杬 
上列當事人間海關緝私條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新臺幣肆佰肆拾貳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元,或將相同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 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 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但受處分人已提供相當財 產保證者,應即聲請撤銷或免為假扣押或假處分。」海關緝 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93 條 第1 項規定:「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 假扣押。」,同法第2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2、 3項及第527條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 ,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 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 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經聲 請人以民國108年6月25日107年第00000000、1602、1605、1 601、1600、1603、1608、1610、1604、1609 號處分書,計 待徵起稅款新台幣(下同)1,008,371 元(含關稅652,005元、 營業稅353,555 元及推廣貿易服務費2,811元),並裁處罰鍰 2,554,747元整,及營業稅罰鍰863,378元,合計4,426,496 元,且經送達在案;茲因相對人未就上開欠繳罰鍰提供足額 擔保,聲請人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爰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第1項等規定,請准免提供擔保,將



相對人所有財產於4,426,496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等語。三、經核聲請人就其主張及假扣押原因,已提出前揭107年第000 00000 號等處分書、相對人滯欠案件清冊、送達證書及稅務 電子閘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影本為相當之釋明,尚無不合 。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但相對人如為聲請人提 供擔保金4,426,496 元,或將同額之請求金額提存後,得免 為或撤銷假扣押。
四、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 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104條、第 297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27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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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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