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8年度,6號
CTDV,108,司執消債更,6,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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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請人即債 黃宏進即黃彥璋
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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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千珉 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債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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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 吳聰源
權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 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 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按下列情形,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㈡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另按法院為認可之 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1第1項第2款、第62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 ,聲請人名下無財產亦無以其為要保人之保單;再查,聲請 人現獨自賃屋而居,每月房租新臺幣(下同)4,100元;另查



,聲請人陳報需扶養父親,因其父親名下無財產且無申報所 得,是認有受聲請人與其他兩名手足扶養之必要。復查,聲 請人自民國108年1月起任職於鑫信元有限公司,外派於三英 鋼鐵負責電腦車床工作,每月薪資為23,100元(即勞保投保 薪資),另領有年終紅包5,000元,以上有聲請人與父親國稅 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保險同業公會 投保明細、保險公司函、房屋租賃契約影本、戶籍謄本、家 族系統表、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本 院認應以勞保投保薪資加計年終紅包平均再扣除該薪資級距 之勞健保費833元後,即以每月22,683元,做為計算聲請人 還款能力基礎。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 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每月1期,6年 共計72期,每期清償3,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 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 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 人名下無財產,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 ,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 之總額。
㈡另聲請人有房租支出,是本院認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1 08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1點2倍計算, 即以每月15,719元為限。
㈢再聲請人尚需扶養父親,其父親扶養費亦應以上開最低生 活費標準1點2倍扣除房屋支出比例24.64%後,再與其他兩 名手足分攤計算,即以每月3,949元為限。 ㈣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上開個人生活費 與扶養費後,剩餘金額逾五分之四用於清償,是上開方案 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 、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 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 ,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惟
附表:更生方案
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每期清償金額 凱基銀行 190126 23.6% 708 中國信託 39012 4.84% 145 吳聰源 576377 71.55% 2147 債權總額 805515 每期清償總額 3000 清償成數 26.82% 還款總額 216000 補充說明: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聲請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民間債權人,仍需聲請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 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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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鑫信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