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盧慶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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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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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勝豐
黃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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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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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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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高旺生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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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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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蕭文吉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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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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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盧慶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
請執行清算事件,前據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裁定准
許自民國107年4月27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書正
本附卷足憑。次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就屬於本件清算財團財
產之保險契約解約金,計新台幣(下同)20萬1,723元,已
如數解交本院,代替解除各該保險契約,嗣經本院作成分配
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又該分配表據本院核定
後,於108年5月28日予以公告,本件兩造復未自公告之翌日
起10日內以書面向本院提出異議,故該分配表現已確定,並
據本院以匯款入帳方式撥匯各該債權人之分配案款而分配完
結,此有本件分配表、本院分配表公告、高雄市仁武區公所
108年6月3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本件各該債
權人案款撥匯通知等件在卷可稽。因之,依首開規定,本件
應即為終結清算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佳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