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7年度,89號
PCDV,107,司執消債清,89,2019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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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即 管理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4段3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吳英世0000000
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000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湯家銘(原姓名:湯棋豐)聲請清算 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爰斟酌本件清 算程序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保單解約金額等情,酌定其 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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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