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枝
代 理 人 王怡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嘉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可看出本件請求之金額(本金)為新臺幣(下同)32
5,251 元、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 年10月24日之帳務明細資
料。
二、請提出計息利率年息百分之1.58之計算式及其計算之依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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