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8年度,28號
IPCA,108,行專訴,28,201907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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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8號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參 加 人 鄭富宗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 律師
      尤彰澤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富宗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
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
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之目的,主
要係撤銷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因訴訟結果而受損
害,故使其參加訴訟,賦予攻擊防禦之機會,以保護其權利
,並維護裁判之正確性。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95年7月14日以「具有接觸導線排列與補償
功能之通訊系統的連接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共20項,並以西元2006年3月7日申請之美國第11/369,
257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被告編為第95125883號審查,
准予專利,公告並發給發明第I3023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
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請求項1、2、3、9、19、20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
對之提起舉發,原告則於106年12月20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更正請求項1及19,刪除請求項20。案經
被告審查,雖認原告所提106年12月20日更正本符合規定,
惟更正後系爭專利仍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規定,
以107年11月13日(107)智專三㈠04078字第10721058620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106年12月2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至3、19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9舉發不成立
。請求項20舉發駁回」處分。原告對前揭舉發成立之部分不
服,提起訴願,經濟部嗣以108年2月22日經訴字第10806300
26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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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