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米果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雅如(董事)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呂光律師
黃紫旻律師
吳弈錡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李忱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
訟,我們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忱堅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的結果,若將導致第三人的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 三人的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且上述規定準用於其他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第3 項有明文規定。二、原告於民國105 年4 月8 日以「網路團購整單系統」向被告 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於106 年1 月23日准予專利,並發給 發明第I57825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共9 項)。之後參加人李忱堅於106 年7 月28日以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至9 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6條第2 項及第22條第 2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後,以107 年8 月27日 (107 )智專三(二)04072 字第10720789680 號專利舉發 審定書為「請求項1 至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8 年1 月11日經訴字第1070 631367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因此向我院提起訴 訟。
三、本件訴訟的結果,若認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 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到損害,故參加人有參加本件訴 訟的必要,所以我們依前述規定,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被告的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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