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營訴字第5號
原 告 九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天慶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鍾薰嫺律師
馮達發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被 告 儀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賢
被 告 梁振升
李昌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邦棟律師
複代理人 詹閎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秘密排除侵害等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嘉鴻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張銘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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