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7年度,51號
IPCV,107,民專訴,51,2019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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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51號
原   告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意志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律師
 孫德沛律師
 李佳樺律師
被   告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程世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張雅馨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菀萲律師
  黃宣龍   
              5樓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事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吳柏鋒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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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卡拉互動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點子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