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206號
TYDV,108,司拍,206,201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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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陳富榿 

非訟代理人 鍾凱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世昌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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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