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號
原 告 方秀英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前以108 年度訴字第205 號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並命原告於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6 月6 日送達 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嗣原告逾期迄今仍未依法補 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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